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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业务招待费节税的四大技巧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3-23 16:07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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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9-15 15:57: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业务招待费是商业活动中,为了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长期以来,企业滥用业务招待费的情况肘有发生,不仅扩大支出,而且常常由于处理不当,也使企业多缴了不必要所得税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的限额进行了调整,由此带来了企业实际税负的增加。本文主要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扣除基数和扣除比例等方面展开分析,对企业节税的可行性及其措施展开思考。
       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分析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
       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操作,但我国无论是财务制度还是税收法规,都未给业务招待费的范围做出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将以下四方面开支作为业务招待费来列支:①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②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③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开支;④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在会计实务中,业务招待费通常被计入“管理费用”,并使用“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来核算
       (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是消费行为的 体现,其中有可能夹杂了个人消费的成分,从而为税款征收带来了困难。因此,国际上许多国家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打折”扣除的做法,意大利、美国和加拿大的扣除比例分别为30%、50%和80%.
       我国的税法借鉴国际做法,同时结合原税法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制扣除的经验,对业务招待费实行双重扣除限额标准,从严控制税前扣除限额。在纳税申报处理中,税务机关允许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一般来说,扣除基数越大,则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则越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均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时表-(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业务招待费节税的四大技巧
       业务招待费易于被滥用,是一项比较敏感的税前扣除项目。随着新税法监控力度的加大,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进一步严格。因此,在真实、合法的前提下,业务招待费的节税筹划应当引起企业重视。
       (一)合理分流业务招待费
       在实务中,业务招待费支出的动机之—是通过必要的招待活动,达到维护企业形象、促进销售的目的,业务宣传费也具有与此类似的动机。按照税法规定,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5%,是业务招待费的30倍,具有更大的限额空间。企业可以考虑将原有在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分流到业务宣传费中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企业经常向客户赠送烟酒、茶叶、土特产等礼品,这部分开支应纳入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但如果企业改为赠送自行生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则这些礼品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
       由此推广开来,企业可以通过改变支出项目性质的方法,将业务招待费分流到扣除限额较大或没有扣除比率限额的项目中核算,为企业节约税负。
       (二)最大限度利用扣除比例
       业务招待费具有双重扣除标准,既不能超过实际发生额的60%,也不能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过高和过低都不能充分地利用上述政策。那么,实际发生额占销售收入的多少比较合适?根据数理推算,即实际发生额x60%=销售(营业)收入x5%.,可以推断实际发生额大约为销售(营业) 收入的8.3%.时,企业能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
       (三)准确核定扣除基数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为销售(营业)收入。如何确定销售(营业)收入直接关系允许抵扣的业务招待费。税法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与会计中确认的营业收入存在显著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这些项目在会计核算中大多不以“收入”的面目存在,更多地体现在费用支付项目中。比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一般计入“销售费用”;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计人“营业外支出”;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的资产,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等。将这些项目按视同销售收入,申报时加入营业收入,由于可以抵扣相应的成本,因而不会显著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但却有效地增加了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
       值得注意的是,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招待费用的扣除基数,仅为纳税入的申报数,而不包括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因此,企业瞒报或漏报的收入也需要填入纳税调整增加额,增加本期应纳税所得,但并不扩大费用的扣除基数。因此,企业应如实申报视同销售收入,避免瞒报漏报带来的纳税风险,准确核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四)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业务招待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作为扣除基数,如果将企业下设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例如,将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将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可以直接带来近—倍的销售收入,费用限额扣除的基数可获得提高。
       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直接起到节税作用,但也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管理成本,并可能影响企业的整体战略布局。因而是否要设立这样的分支结构,需要将节税利益和企业的长远效益结合起来综合决策。
       总而言之,现实是错综复杂的,企业经常会遇到难以把握的纳税问题,而业务招待费是一项己难以把握的时候要与税务机关多沟通,在两者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一方面,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界定和筹划要取得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同,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与税务部门沟通的渠道,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动态,这对规避税收风险、开展节税筹划有着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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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5-29 09:31
  • 签到天数: 57 天

    [LV.5]常住居民I

    2#
    发表于 2012-4-5 16:01:06 |只看该作者
    楼主是不是打错了,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营业收入的0.5%而不是5%。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3-30 10:54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12-4-11 11:08:25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要知道业务招待费多啊。不节不行呀。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4-3 15:06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2-7-25 15:16:21 |只看该作者
    增长了知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8 19:40
  • 签到天数: 292 天

    [LV.8]以坛为家I

    5#
    发表于 2012-8-12 15:09:51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7-24 19:08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2-8-12 15:17:34 |只看该作者
    xuexile,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2-25 11:32
  • 签到天数: 51 天

    [LV.5]常住居民I

    7#
    发表于 2012-8-22 15:03:18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5-2 15:09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8#
    发表于 2012-9-13 09:46:32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2-16 09:08
  • 签到天数: 90 天

    [LV.6]常住居民II

    9#
    发表于 2012-12-6 16:12:54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7-14 14:50
  • 签到天数: 23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0#
    发表于 2014-11-25 23:03:2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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