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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银河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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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浅析“甲供材”相关税收政策及会计处理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31#
发表于 2011-9-26 10:43:03 |只看该作者
由于这些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且一般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业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因此,对这些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全部材料和安装工程款征收营业税,

  • TA的每日心情

    2011-10-19 10:1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32#
    发表于 2011-9-30 14:06:09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1-29 08:10
  • 签到天数: 1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3#
    发表于 2011-9-30 17:32:20 |只看该作者
    甲供材料是个新课题,学习一下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16 14:26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34#
    发表于 2011-10-1 02:04:52 |只看该作者
    看看,谢谢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16 14:26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35#
    发表于 2011-10-1 02:16:59 |只看该作者
    117号文件已经失效了,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
    颁布时间:2011-3-2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现就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已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4-12 15:29
  • 签到天数: 104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6#
    发表于 2011-10-1 09:28:32 |只看该作者
    欣赏,学习收藏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3-6 16:19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37#
    发表于 2011-10-1 11:14:56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开发商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6-30 10:46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38#
    发表于 2011-10-7 16:24:26 |只看该作者
    好题,学习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2012-12-6 21:21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39#
    发表于 2011-10-8 07:00:51 |只看该作者
    看到一半,这个政策有点陈旧了吧。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3-2 08:55
  • 签到天数: 13 天

    [LV.3]偶尔看看II

    40#
    发表于 2011-10-8 14:40:25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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