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业税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2.所得税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 与其他商品销售确认收入的原则一样,即: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通常房地产企业预(销)售合同的签订和预收房款均早于竣工和交房时间,收入确认时点应为竣工交房。
【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下述条款说明 “竣工”的时点: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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