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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第一批问题纠错热心读者奖励名单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1-10-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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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6-23 14:52: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第一批问题纠错热心读者

    奖 励 名 单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出版与读者见面已经1个多月了!一个月来承蒙各位网友的厚爱,销售上取得了不错的成绩,更值得高兴的是,通过这本书,结识了很多专业能力强,而且热心的读者朋友。

    这些朋友积极响应《问题征集活动》,指出了本书的错误和不当之处,为本书质量的提高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为感谢这些朋友的贡献,先将第一批奖励名单公布如下:

    静以修身、叶子、海海湾、accliu周运考djqwchj远离尘嚣、Andy、没有波涛的汹涌、Amoi、云淡风轻、飞鸟吖呀呀、李曙亮,一共12人。
    奖励方式:
    ·
    图书再版时,每人一本新书;

    ·
    将在再版前言中感谢周运考等网友!

    请各位网友通过留言或者其他的方式联系我,以便我到时候寄送赠书!

    问题征集活动还将继续,请各位网友积极参与!



    樊剑英


    2011年6月22日

    我的联系方式:QQ:517646608
    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uodafjy
    邮箱:tsdcfjy@126.com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实务与风险防范》问题征集公告地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bf6620b01017vwm.html


    房地产会计网:
      http://www.fdckj.com/thread-43744-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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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2#
    发表于 2011-6-24 13:57:04 |只看该作者
       
    看了几遍很有收获,期待樊老师的书再版~~~

    点评

    已经再版,2011年10月26日卓越、当当开售  发表于 2011-10-26 15:10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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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27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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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3#
    发表于 2011-7-2 09:00:13 |只看该作者
    合作建房收到投资如何入账


    请教老师:
    甲、乙(具备开发资质)合作建设,甲企业出货币,乙企业出一部分货币,由乙企业开发一项目,按国税发[2009]31文件运行,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甲企业出资作长期股权投资,将来分回的利润作投资收益,收回投资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因双方只是就该项目合作,该项目结束时结束合作关系,请问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投资作资本公积可以吗?还是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到工商局变更登记?谢谢!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17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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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11-7-2 09:00:47 |只看该作者
    答:不成立法人公司,不能做投资处理,可长期应付款处理。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17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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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5#
    发表于 2011-7-2 09:01:1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25# 的帖子


    我主张做资本公积,因为收到的是投资性质的资金,因出资是要承担项目经营风险的,如果项目最终盈利,出资者在参与项目利润分配,可将出资者视为企业的投资者,但在注册资本中占有的份额为零,因为出资者不参与企业整体利润的分配,不享有其他投资者权利,只是参与项目利润的分配,按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也可以按投资协议或合同约定分配。如果作长期应付款,债权人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再有作最坏的打算,如果项目无利润可分,出资者一分钱也拿不回去,按你的说法作长期应付款,最终不支付转作营业外收入是要征企业所得税的,与投资性质不符,请樊老师三思!如果不作投资怎么参与项目税后利润分配,如何作股息红利所得做免税收入。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1720-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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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6#
    发表于 2011-7-2 09:01:4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28# 的帖子


    四、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 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172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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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1-7-4 10:59:36 |只看该作者
    税中望月解读财税[2011]50号:赠送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情形不同有分别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44566-1-1.html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2-12-29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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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8#
    发表于 2012-7-24 22:25:49 |只看该作者
    楼主太坑人了,您发布的资料没什么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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