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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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赠空调,是否交税的理由
金融危机带来了房地产市场相对低迷的时节,死扛着房价不降的开发商纷纷祭出狠招促销,有的送阁楼、有的送小车,有的送空调。无论卖房的时候送出什么样的“礼物”,都不能忽视这些礼物可能给开发商和业主带来的税收烦恼。不妨以比较常见的卖房送空调为例,细数其中的税收奥秘。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开发商所售房产本身的税收是不可避免的,但被赠送的空调却存在“税”与“不税”的争议。
营业税:一种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开发商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因此需要讨论一下空调是否与营业税有关。 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开发商卖房赠空调,既涉及“销售不动产”这种营业税应税行为,其实就是一种广义的“应税劳务”,还涉及空调这种“有形动产”,就是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因此,这是一种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取决与销售者的“经营主业”,由于房地产开发商的主业是“卖房产”而不是“卖空调”,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毋庸置疑。空调在混合销售行为中被和房产捆在一起征收营业税,因此,我们首先可以把作为赠品的空调排除的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
对所赠空调不征收增值税,是不是就必然要对其征收营业税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理上给出了验证。该文件规定,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P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在这里,之所以说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因为在营业税中,只有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才属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工作中也可以叫“视同销售”),无偿赠送劳务和其他原本就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货物是不存在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视同销售)这个说法的。比如在汶川大地震中,麦当劳在全国930多家餐厅内进行宣传,鼓励大家向灾区人民献血。并且承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的“无偿献血证”,每一位义务献血者均可得到一份麦当劳特别准备的免费“爱心营养餐”,包括一杯小杯橙汁和一个牛肉汉堡。由于麦当劳本身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因此他提供的免费“爱心营养餐”是不能被看做视同销售来征收营业税的。开发商卖房子所赠送的空调,其实和中国网通提供电信劳务附带赠送实务是一个道理,对开发商赠送的空调没有征收营业税的理由。实际工作中,有不少人误解要对空调单独征收流转税,甚至有些筹划专家还帮助开发商开出了变“卖房赠空调”为“卖带空调的房子”的避税高招,其实纯粹削足适履,多此一举。
企业所得税:按组合销售对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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