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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入其建造成本。”
就这一问题想咨询一下:售房部只是临时在开发所在地范围内兴建的,那期间只有一年也不到,也要进入固定资产吗?那有一些样板房、售房部是建在开发产品里的,但最终也是销售出去的,那应该怎样计帐呢?那里面的家具、摆设用品也一同销售出去,那又应该怎样处理?
请大家指导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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