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243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会计] 房地产企业售房部和样板的财税处理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6-12 12:53: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建造的售房部(接待处)和样板房,凡能够单独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的,可按自建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售房部(接待处)、样板房的装修费用,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入其建造成本。”
就这一问题想咨询一下:售房部只是临时在开发所在地范围内兴建的,那期间只有一年也不到,也要进入固定资产吗?那有一些样板房、售房部是建在开发产品里的,但最终也是销售出去的,那应该怎样计帐呢?那里面的家具、摆设用品也一同销售出去,那又应该怎样处理?

请大家指导一下!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