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1)分月或分季预缴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 应退补所得税额=全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本年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本期某月或某季应纳所得税税额=[上一年应纳税所得额/2(或4)]×税率(33%) 本期某月或某季应纳所得税税额=本期某月或某季计划利润额×税率(33%) 减征比例=[(33%-原核定的税率)/33%]×100% 减征后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3%)×(1-减征比例) 6、 境外所得税税额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弥补亏损后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税率(33%) 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 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货成本=期初商品存盘+[本期进货-(进货推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 应纳税所得税=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已纳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地方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地方所得税税率-已纳地方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起运所获客货收入的总额×5%
应纳税所得税额=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之和×税率(20%)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境外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8、 外商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应退所得额 应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退税率
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1~4季度已预缴所得税
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境外所得税允许扣除额-应减征的企业所得税额-已预缴企业所得税总额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水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1)、将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2/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经营月份数/12
本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50%
应纳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应纳税所得额×20%×100%
境外个人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外所得总额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1、 基本建设项目投资额应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额,其计算公式: 2、 更新改造项目投资额应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额,其计算公式: 3、 超计划投资项目应补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额,其计算公式:
超计划应补缴税额=[(实际完成投资额-省级标准投资额)×适用税率]×(1+加罚倍数)
应纳城乡建设维护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