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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误餐补助相关财税政策规定解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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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4-18 18:56:0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误餐补助相关财税政策规定解答

     国税发[1994]89号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
         免纳个人所得税的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而企业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企业按工作天数向员工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午餐补助是否可以作为误餐补助,不征个人所得税?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 [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企业发生的误餐费,住宿费特别多,在报销时怎么能和招待费区别开呢?

      解答:误餐费是因为企业职工无法回企业食堂进餐而报销的费用,即用餐人是企业职工,原因是无法回企业食堂用餐而发生的支出;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单位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人主体是外单位的个人,而不是本单位的员工,目地是维护良好的外部公共关系。住宿费用参照上面两项提示分别计入应付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中。

           地税部门在对某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单位2006年按月向每名职工发放误餐费400元,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的解释是,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据税务部门介绍,其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将企业按月发放、每个人都有份的误餐补助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根据财税字[1995]82号《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误餐费。

           而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等,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该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所以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职工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京财税[1995]2009号文件规定,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餐补是不是要有发票
          公司规定出差有固定的餐补,报销时是不是必须有餐饮的发票?没有发票如何处理?

          我公司现在被税务局稽查,有一些不是人人有份的,新来的应届毕业生困难补助,每人1000,税务局要我补个税,请指教有什么文件可以与之辩论,不用缴纳个税。

           如有餐费发票就属工作用餐,无需缴个税。如无发票,那就是工资,没有什么可谈的!!

    关于餐补的税收政策文件已经清楚规范了此类问题的界定:
    一、如果是符合当地规定限额内的误餐补助,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第0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补充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我们认为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满足上述条件的(当然,肯定不是人人有份的),是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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