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难过 2017-5-30 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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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2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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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供材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这就是说,无论你怎么结算都要包括甲供材在内!而且流转税是按照环节纳税的,将材料票直接入甲方帐,那就逃避了一道建安税,所以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至于第二个问题,各个地方对于设备和材料的划分不尽相同,请按照各地税务政策,电梯肯定是设备范畴了!
第三个问题,施工费和材料费的比率有点不太正常,各地比率不一定相同,但是这个比率不符合实际状况!而且施工费的涵盖内容是什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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