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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勘察设计企业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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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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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6-5 23:39: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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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家勘察设计单位向湖北省十堰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勘察设计企业涉及哪些税收政策?有哪些税收减免规定?坐席员结合相关政策进行了细致的解答。
      一、勘测、设计的营业税适用税目及税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是属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但该款同时规定,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二条第五款之规定,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应当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范围,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航空勘探应当按“交通运输业———航空运输”,其营业税适用税率为3%.二、勘测、设计的营业税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三、勘测、设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提供的设计(包括在开展设计时进行的勘探、测量等业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等应税劳务的,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单位机构所在地。
      四、勘测、设计的营业税减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28号)规定,水利部门所属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勘察设计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各项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其他单位承担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设计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有两项特例减免已经废止或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建设期间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28号)规定,对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此文件已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56号)规定,地勘单位承担各级政府安排的地质勘探工作而取得的财政拨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一减免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已明确予以废止,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外国企业承担建筑设计劳务,由于这些劳务可以在境内外同时提供,涉及境内外劳务划分的问题。对于外国企业承担工程设计劳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14号)的规定:
      (一)外商接受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将图纸交给中国境内企业,对此种情况,可视为劳务在境外提供,对外商从我国取得的全部设计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或与中国境内企业合作(或联合)进行建筑、工程等项目的设计,除设计工作开始前派员来我国进行现场勘察、搜集资料、了解情况外,设计方案、计算、绘图等业务全部或部分在中国境外进行,设计完成后,又派员来我国解释图纸并对其设计的建筑、工程等项目的施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技术指导,对其所取得的设计业务收入,除准予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设计劳务部分所收取的价款外,其余收入应依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但对在委托设计或合作(或联合)设计合同中,没有载明其在中国境外提供设计劳务价款的,或者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正确划分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进行的设计劳务的,都应与其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设计劳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合并计算征税。
      另外,根据《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对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地质勘探、钻井、设计、检测等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增值税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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