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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卖房送家电:企业该不该为家电缴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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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2-26 20:18:4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卖房送家电:企业该不该为家电缴税
          

    作者: 姜本纲 日期: 2011-01-25 来源: 中国税网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过程中,经常采取售房赠送家电的方式搞促销。对于这些赠送的家电,有人认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有人认为应该缴纳营业税。那么,企业究竟该不该为这些赠送出去的家电缴税?如果该缴,是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要回答上面的问题,还得从卖方赠送家电的实质以及增值税、营业税相关法规说起。房地产企业售房附送家电的行为,实质是在销售产品(即房屋)的同时赠送家电的促销活动。如果说赠送的家电需要纳税,经初步分析及对照现行相关税收法规,最具争议的应该是以下两种可能:第一,被认定为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第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需按家电的公允价值与售房款一并缴纳营业税。

      先说第一种可能。在增值税方面,关于“视同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很显然,对于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是否构成视同销售,只有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可作判断依据,其核心条件是“无偿赠送”。那么,售房赠送家电到底是不是将“货物无偿赠送”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在售房赠送家电过程中,很明显房地产公司从购房人手中取得了家电对应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因此这些家电不属于“无偿赠送”。第一,房地产公司赠送家电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受赠人必须购买房屋。第二,企业的本质是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是根本宗旨,房地产公司也不例外。在进行附送家电的决策时,房地产公司必然测算过相关成本与带来的效果,因此附送家电的价值就构成了房屋销售的成本,相应的也会从房屋的售价中回收。第三,作为一个企业,所有赠送活动都有目的,房地产公司售房同时赠送家电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促进顾客购买公司的产品——房屋,赠送家电的行为可以与某一笔明确的销售收入挂钩,所以房屋的售价中不可能不包含所附送家电的价值,这也是售房赠送家电与一般赠送的本质区别。

      因此,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的家电并非是无偿地把家电赠送给购房人,而是收取了货币的,只不过收取的货币已被包含在房屋的售价中,没有被直接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售房赠送家电的行为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无需缴纳增值税。

      再说第二种可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这项规定可以看出,构成混合销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混合的行为中有提供应税劳务;二是其中的货物被销售了;三是提供劳务和销售货物发生在同一笔销售行为中,就是发生的时间一样、客户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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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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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1-2-26 22:14:14 |只看该作者
    很值得一看,不过还是没有税务依据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2 12:27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11-2-26 22:25:50 |只看该作者
    楼主说的很好,看看后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7-26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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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4#
    发表于 2011-2-27 00:18:03 |只看该作者
    值得一看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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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6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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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1-2-27 08:52:1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中,这是典型的买一送一问题,买的是营业税,送的是增值税。如何交流转税,尚无定论,现在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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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5-7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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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6#
    发表于 2011-2-27 09:42:05 |只看该作者
    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5-5-7 08:01
  •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7#
    发表于 2011-2-27 09:48:59 |只看该作者
    开发商购买家电的支出列支到什么费用里才合适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发表于 2011-2-27 10:55: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这文章写的好,不错啊。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3-2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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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11-2-27 15:15:05 |只看该作者
    很值得一看,不过还是没有税务依据啊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2-5-23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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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初来乍到

    10#
    发表于 2011-2-27 16:10:47 |只看该作者
    也有些道理,关健是税务认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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