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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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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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宿州市国税局接到本辖区内的一家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经理打来的咨询电话,称其房地产公司在2007年~2009年间开发了两个小区,小区内都建造了会所、幼儿园、游泳馆。其中两个会所均属于两个小区的全体业主;一个小区的幼儿园已捐赠给市教育委员会,但另一个小区的幼儿园转作本公司的资产;而两个游泳馆,一个捐赠给一家附近的民办学校,另一个在没有转作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出租给另一家企业了。该房地产公司财务经理咨询:如今两个小区的商品房均已销售完毕,而这些房产配套设施的成本该如何摊销,又该如何在税前进行扣除?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和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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