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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文件汇总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3 08:54
  • 签到天数: 83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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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2-10 10:24:1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2011-1-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12-2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对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当年,由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土地增值税分摊调整后,导致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出现正数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在申请退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材料证明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的计算过程,包括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等。
      三、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但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未出现亏损,或尽管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出现亏损,但在注销之前年度已按税法规定弥补完毕的,不执行本公告。
      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年度至注销年度之间的汇算清缴情况,判断其是否应该执行本公告,并对应退企业所得税款进行核实。
      四、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12-31
    财税[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二、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三、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11-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11-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10-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二、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10-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2010-10-25
    财税[201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税[2009]124号)精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中华全国总工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未完待续!!!!

    [ 本帖最后由 乔丹 于 2011-2-10 10:2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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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7-7-13 08:54
  • 签到天数: 83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1-2-10 10:29:01 |只看该作者
    国际惯例,沙发自己做!留着用。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2-5 10:09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1-2-12 12:12:21 |只看该作者
    都是些新文件呀,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7-13 08:54
  • 签到天数: 83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1-2-24 20:47:48 |只看该作者
    哎,没人回帖
    没动力。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1-2-27 12:20:05 |只看该作者
    辛苦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3-4 10:41
  • 签到天数: 19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6#
    发表于 2011-5-16 10:13:13 |只看该作者
    还挺不错的继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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