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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1年注会考试预习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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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5 14:11: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知识点7: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1.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链接:
合同法: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1)口头形式
如当事人之间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各种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3)推定形式
通过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如超市购物,向售货员交付货币即表明购买的意思。
(4)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即以消极不作为形式进行意思表示。
只有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时,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沉默作为一种意思表示。
点睛:
例如,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转自:(财 考 网 2011年注会预习班可以免费资料下载大家可以去自己下载哦,我就是在哪里面下载了来跟大家分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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