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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已使用但未办理产权转移的办公楼,转资时是否缴纳房产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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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4:11: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所购办公楼,现尚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于2010年9月份已投入使用,若11月份进行转资,是否可以在转资时缴纳房产税?该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单位购买的房产,只要已经投入使用,无论其是否办理了产权转移等手续,都应自投入使用的次月缴纳房产税。贵公司房产自9月份开始投入使用,应在10月份开始缴纳房产税。另外,缴纳房产税时应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鲁政发[1986]119号):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
       房产管理部门应纳的税款每月缴纳一次;企业和其他单位应纳的税款每季缴纳一次;个人应纳的税款每季或半年缴纳一次。具体征收时间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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