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643|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8-19 21:06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0-12-30 22:03: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四、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五、本公告所称股权转让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2 08:24
  • 签到天数: 255 天

    [LV.8]以坛为家I

    2#
    发表于 2010-12-31 10:54:0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很不错的信息。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