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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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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12-25 13:24: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大地税函〔2010〕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6-13
       
    字体: 【大】 【中】 【小】  


    各基层局:
    自2005年我市实施房地产一体化管理以来,各房地产交易市场税务所和征收窗口对房屋销售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印花税把关控管,使我市房屋销售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印花税基本做到应收尽收。但是,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认识比较模糊、税源管理薄弱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关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纳税义务人为签订合同的各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其中出让方指的是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受让方指的是买受土地的一方或各方。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合同的当日。自2010年7月1日起,凡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可采取按月汇总缴纳的方式,于签订合同的次月15日前,到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汇总申报缴纳上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主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按现行征管体制,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划内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大连市其他行政区划内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
    四、各基层局要强化税源管理意识,摸清税源底数,抓住印花税管理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搞好沟通、协调,加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印花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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