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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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营业税政策基本规定
一、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营业税沿革:新中国成立后至1984、10,我国税制随着各个时期经济的发展,经历了几次大的发展变革。在历次变化中,虽然没有对营业税单独立法,但在这期间开征的工商业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等税种中都保留了营业税的征收内容。
1、工商业税(略)
2、工商统一税(略)
3、工商税(略)
4、营业税:1984、10出台,形成了改革开放后一个正式税种。94年流转税改革的重点是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除不动产外,所有销售货物的行为以及加工和修理修配等均要征收增值税。因此,84年所确定的14个税目变为了现在的9个。(少:1商品批发;2商品零售;3公用事业税目中的水、电、气、热的销售;4服务业税目中的加工和修理修配;5典当业中的“死当物品销售”)
征税范围就是对是什么征收税,是指征税对象的范围或集合。营业税是行为税,是对所有应税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就是《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项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3、12、13国务院令第136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三部分。
这里的应税劳务是指税目税率表上规定的交通运输3%、建筑安装3%、金融保险5%、邮电通讯3%、文化体育3%、娱乐业5—10%、服务业5%七个项目。转让无形资产5%: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销售不动产5%: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特征:(注意:转让无形资娱乐业要符合子目)
其一、必须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具体的是营业税税目税率注释)中的行为发生。即有提供应税劳务或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发生。
其二、上述行为是有偿的或是被视同有偿的。
这里的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这里的视同有偿是指单位(不包括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其三、上述行为必须发生在中国境内。根据主权原则,一国政府只能在其有效的管理范围内的领土上行使税收管辖权。我国税收法规只在我国范围内有效。这里的境内是指我国的海关关境,而不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国境线。因此,港澳台地区以及不在海关监管范围内的自由贸易区等不在其中。国税发[1998]4号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取得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国税函发[1998]797号对转让合同中没有载明在境外发生的设计项目及劳务价款的,应按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国税函[1999]830号对境内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0]82号境外咨询企业单独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
境外咨询企业向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同时符合以上三个特征(或说条件)的,即应当征收营业税。
1、题目:符合征收营业税的三个条件是:1、营业税 ;2、应税行为是 或是被视同有偿的;3、应税行为必须发生在 。答案:税目税率(的行为发生)、有偿的、中国境内
2、题目: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条例规定1、 ;2、 和3、 三部分。答案: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即在中国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这里的单位:包括所有企业,也包括行政、事业、军事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注意《细则》第9条: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发生应税行为并取得经济利益就要履行纳税义务。这里解决了行政、事业、军事单位是不是纳税人问题。
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3、题目: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条例规定为: 、事业、军事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和 。答案:行政、个人
A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区分:
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两种类型。
独立核算单位是以营业收入、成本和利润(或亏损)等要素为核算内容,并有享有独立的利润支配权或亏损处理权。这是独立核算单位最主要的特征。而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是针对没有利润支配权和亏损处理权讲的,并不是说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同样核算营业收入,也核算成本和利润,只是不处理和负担盈亏。营业税以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依据,不涉及成本、费用及利润水平,只要能够核算营业收入,就可以成为营业税纳税人。
B承包、租赁和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区分:
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下同)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下同)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细则十一条:除细则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注意:财税字[2001]160号文:对十一条有进一步地明确:
1、“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分别记账,不分别记账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3、独立核算单位是指:(1)工商行政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2)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细则十二条:中央铁路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水运、航空、管道运输、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同时,这里的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外但在中国境内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细则第十条的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应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这里的承租人或承包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管理费(承包费、租赁费)的单位和个人。
4、题目:简述承包、租赁和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应具备条件?
答案要点: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明确规定负有扣缴纳税人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法定扣缴义务人。根据条例第十一条和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营业税有如下七种法定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A为建设方,工程由B进行施工。“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意思为B只能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C,如果C将工程又转给D、E……,这种情况对D、E……全额征税,建筑法规中规定C是不能再转包的,B为总承包人对D、E履行扣缴义务是不成立的)
(三)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单位或个人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五)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六)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七)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5、题目: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有何具体规定?
答案要点: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计税营业额)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是征税对象的货币表现。
(一)营业税全额计税的基本规定
1、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细则第十四条对价外费用做进一步解释: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价外收费。
上述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
6、题目: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 。但文件规定的差额征税例外。答案:价外费用、基金、其他各种性质价外收费
2、强调差额计税的一些专门规定(财税[2003]16号)
A: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B: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
C: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
D: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E: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F: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G: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
H: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I: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J: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K: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L: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M: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细则: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区别很大)
N: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O: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P: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Q: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1)娱乐业的计税依据
(区局定的):卡丁车、滑道、溜冰、漂流、划船、攀岩20%(娱乐)
(总局定的):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酒吧)、高尔夫球、游艺(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网吧。按5%有:台球、保龄球、“景点索道”改为“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5%。
关于我区对“漂流”项目按“娱乐业”征收营业税的意见
总局流转税司:
根据流转税司营业税处转来拟将“漂流”项目按“旅游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意见收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文件后,广西在转发过程中(以“桂财税[2001] 34号转发”),增列了“漂流”作为我区“娱乐业”适用税率。我们认为“漂流”项目按“娱乐业”征收是符合原营业税立法原则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对“娱乐业”的定义是: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其中,我们对“提供场所”认定为有两种,一种是人工建造的场所;另一种是利用大自然作为场所。这不是没有事实依据,比如对“游艺场”中的“狩猎、跑马”都是利用大自然作为提供场所的。同时,“漂流”过程中取得了服务的收入。这些都符合“娱乐业”所规定的条件。
二、“漂流”所利用的大自然的河段是卖断经营权的,不是谁都可以在这区间经营的,有其独断性,有较为巨大的利润空间。同时,这种资源是稀缺的,其资源也是国家的。所以,国家对这块收入所占分配的比例要高。
三、从消费者消费的性质来看,是经济收入高的消费者才能进行的,符合我们平时认定的“娱乐业”属于高消费性质。同时,纳税人对“漂流”定价问题,并不会影响这些消费群体数量上的多少。
四、由于众多适合消费群体参与“漂流”,肯定对大自然是有负面影响。因此,对环境影响所展开的工作都是政府行政部门责任,这都需要财政支持(包括治理下游被污染环境等)。所以,税收应对这些工作开展提供资金保证。
五、“漂流”项目适用“服务业”税目,实际上也会往“文化体育业”税目上靠。当初考虑时,有过这些综合考虑,但主要是上面原因最终还是选取了“娱乐业”税目。
以上情况,我们认为“漂流”符合“娱乐业”税目的,请总局考虑我局意见。
从事娱乐业的纳税人,以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按国家统一规定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娱乐业的营业额是指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种价款和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和食品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细则第23条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各种价款+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和食品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表演团体和个人分得的收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邀请外来团体和个人进行表演,对表演团体和个人分得的收入,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并且,娱乐场所如果在提供演出场所的同时又负责门票或演出票等售票工作,还应对支付给演出团体和个人的收入代扣代缴“文化体育业-演出”营业税,对支付给个人演出经纪人的收入代扣代缴“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歌舞厅与演员实行分成的各种收入,如献花收入、点歌收入等,也不能将演员所得收入从营业额中扣除(并入: “文化体育业-演出” 代扣代缴营业税)(注意纳税的环节,有多少符合营业税征收条件的一定要按环节征收营业税,所以有许多同志认为只征娱乐业营业税就行了,再征其他税目营业税,认为是重复征税,这是不对的)。这里需特别指出的是,纳税人如果以俱乐部或类似的会员制形式经营娱乐业的,其营业额是指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上述费用如果在会员退会时予以退还的,则可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减少其当期应纳营业税。
(2)建筑业计税营业额。根据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包工不包料工程应同包工包料工程一样计算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14号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子目:装饰劳务=建筑业营业税
7、题目:包工不包料工程应同 一样计算建筑业营业税。答案:包工包料工程
(二)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特殊规定
1交通运输中的联运业务,其营业额可以扣除支付给以后承运人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2建筑业中发生转包分包业务的,以全部承包金额减去支付给转包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安装工程中的设备价款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4金融业务中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实际成本后余额为营业额。 金融商品转让其他金融业务中的代收费。
5保险业务中发生的分保险业务,其金额可从保险业务收入中扣除计算纳税。保险业务中的储金业务(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保险资金,只收其保险资金所产生利息),当月计税营业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计税营业额=(月初储金余额+月末储金余额) /2 X(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12
(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6邮电通讯业务: 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他单位所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征税。
邮政储蓄业务:以储蓄业务的利差收入、储蓄异地存取款汇费、电传费及查询费收入为营业额。(邮电通讯业征)
7服务业中的代理,以代理人取得的实际收入计算纳税。服务业中的旅游业(境内旅游),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旅游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原细则规定: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8、题目:服务业中的旅游业(境内旅游),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的房费、 、交通、 或 的旅游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答案:餐费、门票、支付给其他旅游接团企业
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部旅游费减去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8、广告代理业务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9、演出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0、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核定计税依据必须准确把握的几个问题
1、价外费用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除了收取一定的价款外,有时还向对方收取各种名目的价外费用,如手续费、服务费、基金、代收代垫款项等。对纳税人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不论在会计核算上如何处理,均应并入营业额一并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这些价外费用是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而取得的,属于营业额的一个组成部分,规定对价外费用征税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利用价外费分解计税依据。
2、调整不合理营业额的问题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时常会出现纳税人从事应税行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有些则是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依据明显不合理。对此,税法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并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先后秩序,采取下列方法核定营业额,并按核定后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1)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
1-营业税税率
| (3)按计税公式核定。其计税公式为:
计税价格=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市地税局自行规定(桂地税发[1995]6号)。目前我区成本利润率多定为10%。
3、纳税人取得实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的计税依据问题。
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以人民币为标准。对纳税人从事应税业务取得的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应当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或作价办法,换算出人民币作为应纳税营业额,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4、纳税人取得外汇的计税依据问题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计算的,对纳税人从事应税业务取得的外汇收入,应当换算**民币,以人民币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外币: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报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国税发[2002]9号)
美 元 对 人 民 币 的 基 准 汇 价
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 某种货币对
=
人民币的汇价
9、题目: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 或当季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折合营业额。答案:当天、季末、基准汇价
五、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
(一)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该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根据营业税的特点,按照营业税行为成立的判定标准而制定的。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营业税条例还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筑物后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包括不动产征收的营业税和94、1、1日以后建成的建筑物应当征收建筑营业税。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的当天。(个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免征营业税)
4、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计入表外的时间为90天,超过90天以后应收利息没有收回的,转入表外直接冲减当期应税收入,以后收回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税。(注意:自结息之日起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论本金是否逾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实际收到当天。)
(二)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它是税收强制性在时间上的体现。营业税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10、题目: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 日、 日、 日或一个月,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答案:五、十、十五、一个季度
营业税法规定,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从事金融业务仍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外,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缴纳营业税。
以一个月(含按季)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后的五日内预缴税款,次月一日起至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营业税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通俗地讲,就是纳税人在什么地方缴纳税款。正确规定纳税地点,有利于税务机关源泉控管,也便于纳税人申报纳税。同时,由于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正确规定纳税地点还有利于维护国家与地方、地方与地方的财政利益分配。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一般规定为劳务发生地。(营业税暂行条例)对营业税纳税地点作了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营业税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
营业税关于纳税地点的特殊规定,是指由于一些行业或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不能按照一般规定的纳税地点纳税,而制定的一些特殊规定。具体有以下几条:
(一)中央铁路的运营业务收入,其应纳税款由铁道部汇总在北京缴纳。非中央铁路的运营收入,则是在纳税人所在地缴纳。
(二)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三)漏征税款的补征问题。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所漏缴的税款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出租物品、设备的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
(五)设计、工程监理、调试和咨询纳税地点单位机构所在地。
(六)网络提供培训、信息和远程调试、检测等服务纳税地点单位机构所在地。
七、营业税的起征点:
从2003年1月1日起,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月营业额1000元(含1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100元。
11、题目:从2003年1月1日起,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月营业额 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元。答案:1000、100
根据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仅限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个体工商业户。对单位纳税人没有起征点规定。
营业税起征点应逐月计算,不能按全年平均月营业额计算。全年营业额在12000元以上,但其中有不到1000元营业额的月份时,仍适用起征点的规定。
显然如果按次计算,月营业额可达到3000元。是否会有该按月计算的纳税人改按次纳税以达到不征营业税的目的,可能有。因此,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如个体诊所)、有连续经营行为(如房屋租赁)或有固定经营业务关系(如保险代销员从2006、7、1日3000元/月“桂财税[2006]42号”【考虑到保险营销行业的特殊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关于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将广西保险营销员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3000元/月。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的,都应按月计算其营业额是否达到起征点,而不允许化整为零逃避税收。(这是营业税收付实现制所决定的,也是可以避税的“焦点”)
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中判定的基本思路和指导思想
(应当说,税政工作,包括市局税政工作,它都是党和国家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时刻都要想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谋。政策有一些情况是比较宏观,要与解决的问题进行分析,有些是政策没有的,不能直接引用,需要其他相关政策解决,我们不能制定政策,但可利用政策。)
一、符合法定权限。二、和经济社会相适应和促进发展。三、依据相关法律。四、遵循国家政策。五、财产登记确认。六、符合税收原则。七、不以收入合法为前提。八、对政府行为和司法活动不征税。九、直接确认交易行为。十、遵循营业税立法意图。十一、参考会计制度。十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划分的基本方法。
分析研究营业税对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同征税原则,是解决营业税业务问题和保障营业税政策完整统一的重要保障,也是进一步完善流转税制度体系的基础。这些方法的核心内容,是充分运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合理、合法、高效地处理营业税政策业务问题,体现出一种依法治税的思想。
一、符合法定权限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营业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这就表明,营业税政策的立法权限,在国务院。作为国务院税收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是营业税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在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营业税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营业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在日常工作中,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的立法权限主要是依法做出行政解释,制定税收政策的具体操作文件;而省级及以下营业税管理部门,则应属营业税政策贯彻执行部门。
在处理对污水处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落实支持邮政事业发展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支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原则。经国务院同意后,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可制定具体操作规定,确立新的营业税政策。这样的文件,其内容应具有“经国务院批准”字样,相当于国务院授权。
《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国务院批准了建议,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依据相关法律原则。是当前开展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最重要的思想。有助于营业税政策与相关法律衔接,能显著提高营业税政策的可执行性。
对于经认定为科普基地的营利性企业,可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国家对科普事业的立法意图,立即批复。经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普基地,不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可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科技部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四条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四、遵循国家政策原则。许多营业税政策是为落实国家政策精神而制定的。弄清国家政策,对营业税政策业务工作大有帮助。
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财税[2000]42号文件,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16号文件精神, (国办发〔2000〕16号)明确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为基本医疗保险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财产登记确认原则。
(一)关于无形财产登记。在处理涉及无形资产受让征收流转税问题时,往往需要参考登记制度。目前,我国对无形资产已建立登记制度。例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按照上述规定,登记不是确认软件著作权的充分条件。因此,我们在判断是否转让软件著作权时,首先是看登记,未登记的,则要看合同,以此判断一项行为主要是转让著作权还是属转让货物,进而确定是征收营业税或时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处理土地使用权交易和不动产受让涉及营业税问题中,起到关键作用。这里首先介绍一些物权知识。物权是对有形财产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或者说有形财产关系的重要法律。物权法依据什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说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占有。不动产不能移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人就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在征税过程中,物权的地位优于债权地位。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在处理合作建房涉及营业税问题中,均按此方法进行判断,即以不动产登记人为所有者;以不动产登记是否变更来断定不动产是否转让,而不仅仅依据合同。按照这一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债权)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物权),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税目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六、符合税收原则的原则。主要包括公平、效率、征收管理便利,以及有利于降低纳税成本等原则。
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98号)规定: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优惠政策是按照纳税人的行为确定的,而不是按照某一公司的品牌和类型决定的,目前,对于国际品牌顾问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没有专门的优惠政策,这有利于对不同的纳税人实行公平统一的税收政策。如果对国际品牌顾问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会使纳税人之间因产品品牌的不同造成税负不公平,而且导致品牌歧视,不利于构建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公平
七、不以收入合法为前提原则。营业税法规不具备判断行为和收入是否合法的作用。200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即是这一原则的充分体现。
八、对政府行为和司法活动不征税原则。这一原则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其中,对政府行为不征税的惯例。按照该原则,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九、直接确认交易行为原则。营业税是依据纳税人的行为征收的税种,在确定应税行为时,并不考察行为的主观意愿或者交易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而是直接对客观行为给予确认,以此判断是否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该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十、遵循营业税立法意图原则。营业税立法意图有许多方面,体现在营业税条例及其细则各条款中,也体现在营业税各项政策中,理解这些意图,体会划分营业税政策征与不征的界限和倾向,有利于做好营业税业务工作。例如,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某纳税人自建50套住房自用,销售时申请免征营业税。对此,纳税人的行为这显然不符合立法意图,征税。
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规定,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十一、参考会计制度原则。
(一)关于确定征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又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二)关于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方面,征税过程中,对会计制度上的收付实现与权责发生制的采用,往往取决与政策制定人员的征税倾向,这两个原则的分别适用,对纳税人权益的影响会产生显著差异。另一方面,征税往往要参考会计制度关于收入确认时间。财税〔2003〕16号第五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三)关于确定营业税征收方式。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通常还是确定营业税征收方式的依据之一。
十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划分的基本原则。
一是看提供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取得货款是否具有直接关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对于特殊行业,以行业准入的资格为参考条件,以便于规范征纳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是看是否涉及财产登记制度。提供软件行为,在判断征收营业税还是征收增值税时,首先要看是否有著作权登记,如未进行著作权登记,则依据合同,判断该行为属转让著作权还是转让货物,进而确定征收营业税或是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体现该原则。
还有营业额扣除的考虑,再如实质重于形式。在处理某一个具体营业税业务问题时,也可能涉及运用多个原则。
八、减税免税
(略)
第二部分:营业税若干政策界线划分
一、征税范围的界定
(一)关于境内境外的划分问题
由于营业税劳务提供者所在地、劳务发生地或使用地、劳务接受者所在地等不一定同时在境内,有跨境行为发生。细则第七第八条还对境内行为做了规定,具体是: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运载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7、境外保险机构以境内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1、对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发放贷款和出租动产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发放贷款和出租动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2、境外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网络向境内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3、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如果其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或只是前期在境内收集资料,对其设计劳务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其设计劳务有部分在中国境内完成或事后派人对施工过程进行说明指导,则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劳务。
(二)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不征收营业税,向企业发放贷款包括委托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贷款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购入金融商品的行为不征税),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不征收营业税。
(四)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将资金借给(存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吸收存款业务的机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五)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六)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请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七)政府部门拍卖道路运输线路经营权不征收营业税。(高速公路服务业3%)(供车行为)
(八)投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表面上看发生了不动产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但其投资回报是资本利得范畴,不是一般的转让收入,因此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以投资为名,取得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利润的行为,属于应税行为,应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产权整体转让)
国税函[2000]671号:(答大连)不论出租汽车公司如何反映收入,均应按“交通运输业”征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次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征营业税。(国税函发[1995]578号(答广东省):将车给司机,收车款和其他费用,为出租,按服务业征营业税)实际上:司机交通、公司服务
二、 增值税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划分
(一)基本的划分原则有两个。即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应税劳务和货物。对这种情况是以纳税人主营业务来划分征收税种的,对从事货物生产或批发零售业务为主的征收增值税,对其他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和非应税劳务。对这种情况是以纳税人是否能够分别核算或准确核算来划分的,能够做到各征各税,不能做到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并且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上述两种情况下是否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二)一些具体划分规定
1、邮政部门生产调拨集邮商品和电话号码本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和电话号码本,以及邮政部门报刊发行(包括自营发行和代发行)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2、融资租赁业,不论设备所有权是否转移,均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3、货物期货和金融单位买卖贵金属业务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4、运输并负责销售该货物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但对于无偿取得货物并运输该货物的应征收营业税。
5、对于酒楼、饭店、饮食店、冷饮店等饮食场所销售给顾客的食品以及烟酒等货物,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都应当征收营业税。对饮食单位设立门市部、外买点对外销售食品、货物的,征收增值税。
6、对于镌刻业务,如果是来料加工纯粹提供应税劳务,应征收营业税。如果是将其自己物品加工后销售则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于屠宰场也是这个道理,如果是单纯提供场地服务,则征收营业税。如果是买来生猪屠宰销售或是提供生猪屠宰加工,则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7、对于建筑工程中生产建筑材料并负责安装问题。由于建筑劳务是营业税征税范围,只要发生建筑行为,不论建筑材料是否征收增值税,都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但按照国税发[2002]117号文的规定,为避免重复征税。对于销售自产的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及电子通讯设备的增值税纳税人,其销售上述产品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对建筑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对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8、代购代销业务的征税问题
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对代购代销业务征税,不是针对商品购买或者销售这一过程,而是对代理者为委托方提供代购或代销货物的劳务行及其取得的手续费征税。
(1)代购货物。代购货物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为委托方购买商品,并按购进发票价格与委托方进行结算,委托方按照一定的标准支付给受托方手续费的行为。
对代购货物行为征收营业税,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是购货发票直接开给委托方,受托方只负责转交发票;三是委托方按发票金额与受托方结算,并另外支付手续费。如果受托方垫付了资金或购货发票开给受托方,或者受托方通过购销来获取差价,那么对受托方的行为将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再征收营业税。
(2)代销货物。代销货物是指受托方按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委托方的货物,并收取手续费的行为。与代购一样,如果仅就商品的销售而言,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是,在代销商品的过程中受托方提供了劳务,必须取得佣金等劳务报酬,这种佣金或劳务报酬就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代购代销业务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受托方与委托方的价格结算、财务核算以及发票传递是关键。如果受托方通过商品购销获取差价收入,不征营业税;否则,所取得的佣金、手续费、劳务报酬等,都应该征收营业税。
9、现行营业税法对饮食行业的征税,有十分明确的规定:(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2)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征收增值税。
对饮食业征收营业税要注意把握好两个问题:
第一,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附带销售货物,如提供酒席的同时也提供香烟、酒水饮料等,应当视同饮食服务收入一并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一项销售业务如果是以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则应征收营业税。
第二,对饮食企业自制的各类食品,如果设立门市部或者外卖点对外销售,则应征收增值税;凡供应给本店客人消费(包括在本店食用和外带)的食品都应征收营业税。这样规定,是因为混合销售业务必须是“同一项”销售业务,对外销售食品和将食品在本店供应零散客人,不论是销售的方式还是收入的结算,都不能视为“同一项”销售业务,只能作为饮食企业以提供劳务为主,兼营不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其他经营项目。
三、税目划分问题
由于不同税目可能存在税率、计税营业额、减免税政策等方面的差异,因此正确划分各税目征收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1、其他代理服务与其他服务的区别问题
营业税中“其他服务”的征税范围,是指(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服务业征税范围所没有列明的服务业务,如提供劳务收入,各种收费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等,均应按其他服务征税。
其他代理服务与其他服务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受托方承接了委托方所委托的工作以后是自己来完成,还是再委托给第三者来完成。如果是自己独立完成,并且所从事的工作又是《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服务业征税范围所没有列明的,就按其他服务征税;如果受托方所承接的工作不是或不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而是需要再委托第三者来完成,受托方在其中只起中介服务作用,那么对其取得的代理服务费收入就显然应该按照其他代理服务征税了。
例如,某家庭服务公司从事的工作就是为居民家庭清扫厨房的抽油烟机,住户只要拨电话,公司立即派人上门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收入开具劳务发票。在这种情况下,对家庭服务公司所取得的收入就只能按其他服务征税。如果这个家庭服务公司除了自己清扫以外,在人员忙不过来的情况下也介绍他人来干,自己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那么,对家庭服务公司所取得的佣金收入,则应按其他代理服务征税。
2、各类经营权的征税问题
经营权种类繁多,名称各异。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之物,于一定范围内获得使用收益的权利。经营权不同于资产所有权。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营权有的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有的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项目。
根据税收划分的需要,我们可以将各类经营权分为以下两类:
(1)源于实物资产的经营权。如公路、桥梁的收费经营权,广告时段的经营权。
(2)源于无形资产的各类经营权。如特许经营权、线路运营权、股权、采矿权。
对各类经营权,现行税收政策未作直接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根据现有政策对其如何征税做出分析判断:
(1)对源于实物资产所有权的各类经营权转让应按“服务业”税目的各个子目征税。源于实物资产的经营权转让,其实质是将实物资产交付他人占有、使用和收益。广告时段、版面的经营权转让属于将广告版面提供给他人发布广告的行为,所以对其应按“服务业—广告”税目征税。
(2)对源于应税无形资产的各类经营权转让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源于应税无形资产的各类经营权转让,其实质属于将应税无形资产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如特许经营权是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单位名称从事某项经营活动的行为,其实质是允许他人使用本单位的商誉,所以对特许经营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转让无形资产—商誉”税目征税。
(3)源于非应税无形资产项目的各类经营权不征税。如线路运营权拍卖是政府通过拍卖的方式授予某单位从事某条线路运输的资格,属于一种政府行为,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所以对政府拍卖线路运营权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总之,现行营业税法对转让无形资产征税是采取列举项目的方式,即:税法中列举项目的无形资产,如果有转让行为则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列举,则不征营业税。
3、“游艺”活动的范围及“游艺”与文化体育业税目的划分原则
营业税税目注释把举办各种游艺、游乐活动的场所都列入了“游艺”的解释当中,列举了射击、狩猎、跑马、玩游戏机,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又增列了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但游艺的征税范围决不是仅此几项。原则上讲,对那些娱乐性强的、由消费者亲身参与其间的游艺项目,都属于“游艺”的征税范围。对经营各种“游艺”活动的场所,应该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但是,文化体育业中的体育、游乐等都与娱乐业税目交叉,这就涉及到按什么原则区分的问题。凡在娱乐业税目中列举的活动项目(不包括体育项目的正式比赛)及消费者亲自参与并以自娱自乐为主要目的活动,列入“娱乐业”税目征税范围,对消费者以观众身份参与听、看、游览的活动,或消费者亲自参与,但以强身健体为目的,并且消费水平大众化的体育活动,以及所有体育项目的正式比赛,都列入“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如射击场举办正式射击比赛的门票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征税,非比赛时期接纳零星顾客进行实弹射击的经营收入应按“娱乐业”征税。公园的门票收入属于“文化体育业”征税范围,而公园内游乐设施的业务收入应按“娱乐业”征税。在实际的征税过程中,对“游艺”活动和“文化体育业”的区分,应根据活动的属性、活动的目的等标准来具体划分确定。
4、娱乐业主出租娱乐场所的征税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娱乐场所将场地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于举办各种活动,如厂庆、店庆、开联欢会、举办卡拉OK演唱比赛、举行会议、发布新闻、开业典礼等。对于这类情况,从原则上讲,将娱乐场地出租给他人,凡是没有举办娱乐活动且收入分开体现的,其收入可按“服务业—租赁”征税;凡是举行了娱乐活动的,其收入应按“娱乐业”征税。这是因为,在后一种情况下,娱乐场所虽以“出租”的方式把场地让与对方使用,但仍举办了娱乐活动,这些场地作为“娱乐场所”的性质没有改变,同时,娱乐场所的设施、人员仍然要提供服务,其营业行为并没有因为出租而中止,这种出租实际上具有包场性质。当然,对于单位和个人将场地租给他人开办娱乐场所,或将娱乐场所租赁给他人经营的行为,则不属于本税目的征税范围。
5、声讯台的征税问题
声讯台按主办单位的不同分为电信部门自办、非电信部门开办两种类型。电信部门自办声讯台业务,是指电信部门利用电话开展咨询、点歌等有偿提供信息的业务;非电信部门开办的声讯台业务,则是指非电信部门利用电话提供咨询、信息或点歌等服务的行为。不管由谁主办的声讯台,对电信部门因用户拨打声讯台所取得的话费收入均属于电信业的征税范围,应全额计征“邮电通信业”营业税,对其支付给非电信部门开办的声讯台的手续费、提成等不得从话费收入中扣除。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的声讯台因向用户提供电话信息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服务业的征税范围。
6、融资租赁问题。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可按融资租赁征税。未经上述部门批准的租赁业务,一律按一般租赁业务全额征收营业税。
第三部分:几个具体业务的处理
一、关于承包与租赁问题
关于承包收入能否按租赁收入征收营业税疑问是不成立。由于承包是一个没有确定含义的概念,在不同场合被以不同方式利用,如工程承包,农村家庭联产责任制承包、企业承包经营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确定,因此不能笼统地谈承包的是否征税。
如果将承包界定为一种企业内部的分配行为,他与企业对外的租赁行为区分是明显的。不论其是否使用原企业的名称,他们在经营成果的归属、折旧的方式、承包金的计算和付款方向等方面有截然不同的情形。所以财税[2003]16号文对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是否按租赁征税明确了3条标准。即:1、承包方以承包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承包方与出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同时符合这3条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按租赁行为征收营业税。
总之,只要是将有形物的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交由他人使用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不论其叫承包还是叫租赁,也不论承包、租赁双方怎样的关系(如职工对本企业的承包),都应按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对于内部承包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是针对个人(包括若干个人)承包而言的,是基于双方属于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对于企业对另一个企业的承包行为,如企业的托管行为,对承包方(受托方)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见国税函[1999]501号)
二、关于各种收费问题
(一)关于上级管理费问题
如果这种管理费是以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代价取得的,应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发生了营业税应税行为,则不能征收营业税。
同样,对于各种赞助费也应按此原则处理。
(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
按照财税[1997]5号文的规定,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列举免税的办法。凡未列入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在执行中要注意环节问题。对于企业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是在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时一并收取的,应并入其计税营业额一并征税(不考虑是否列入不征税名单问题)。企业上缴到行政事业单位后,对行政事业单位该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按是否列入不征税名单分别处理。基层行政事业单位将该收费上缴时,不论该收费是否列入名单,对上级单位不再征收营业税。
对被取消的或已转为经营性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应及时恢复征收营业税。
四、工程承包公司的征税问题
工程承包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建设单位的基建工程实行总承包,然后将设计、施工、材料采购等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除负责工程各环节的协调与组织外,有的还直接承担部分项目的施工任务。
对工程承包公司如何征税的问题,营业税现行政策虽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营业税条例第五条“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可以对工程承包公司的税收作如下界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不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从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内容看,工程承包既包括建安工程业务的承包,也包括设计、勘探、监理、运输、设备采购等业务的承包。根据现行营业税对建筑工程总承包的规定,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仅限于对分包、转包的建安工程实行代扣代缴,而设计、勘探、监理、运输则分别属于服务业和运输业的征税范围,不应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其应纳的营业税应由提供劳务的单位自行缴纳。
五、拆除、土石方、绿化工程的征税问题
拆除是将旧的建筑物、构筑物、金属结构件等进行拆除的业务。土石方工程一般是指平整建设用地的工程(包括将建设用地上的土石方进行移除、低洼地段填平等)。绿化工程是指将破坏的植被进行恢复,或者由专业的绿化单位植种绿色植被、花草等工程。
对于这些工程,凡是以施工工程的形式出现,即:建设方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双方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进行结算,则应当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具体适用“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税目。如果不是以建筑工程的形式出现,如群众性的植树造林;土石方不以工程形式发包,而按照运价给运输公司支付运费,那么这种情况不属于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六、跨省工程
1、跨省工程,是指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而不是指施工企业跨省去承包的工程。
跨省工程是针对某个纳税人的某段工程而言的,判断一项工程是不是跨省工程,要看它是否符合以下条件:工程跨省并且该工程由一个纳税人承包。根据上述条件判断,我们可以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跨省工程。
(1)整个工程跨省,且由一个施工企业承包的。
(2)整个工程跨省,且由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再由若干个施工企业分包或转包。如果其中一家分包或转包的工程跨省,则该段工程为跨省工程。
(3)整个工程跨省,虽然由多家施工企业分段承包,但如果有一家承包的一段工程跨省,那么该段工程仍为跨省工程。
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则该工程是非跨省工程。同样,我们也可以具体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非跨省工程。
(1)整个工程没有跨省。
(2)整个工程虽然跨省,但由若干施工企业按行政区划分段承包的;或者由一个施工企业总承包,再由若干个施工企业按行政区划分段分包或转包的。
(3)整个工程虽然跨省,并由若干个施工企业分段承包,除某家企业承包的一段工程跨省外,其余未跨省的皆为非跨省工程。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工程跨省,系指该项工程在空间上是连续不断的,并且跨越了两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如果某项工程跨省的一段在空间上不是连续不断的,则不能说该工程跨省。例如某项工程跨了甲、乙两省。建设单位分三个标段发包,其中A企业承包的1、3标段分别位于甲、乙两省,B企业承包的2标段跨了甲、乙两省。那么在上述业务中,B企业承包的工程为跨省工程,而A企业承包的1、3标段分别位于甲、乙两省,在空间上不是连续不断的,因此A企业承包的1、3标段工程不是跨省工程。
2、建筑业扣缴税款的纳税地点
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缴纳扣缴的税款。具体来说就是,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非跨省工程的税款应向分包或转包工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的跨省工程的税款应向总承包人机构所在地地税主管机关缴纳。
七、征用土地过程中支付给土地承包人员补偿费的征税问题
征用土地必须对原用地单位进行适当补偿。如征用农民的集体土地,必须对农民进行补偿;征用城镇土地,也必须对城镇居民给予补偿。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补偿费用不征营业税。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对土地承包者所取得的补偿费用,则要征收营业税。
土地承包者,是指经营者对原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承包经营。例如某个体经营者向郊区的农民承包土地开办养殖场;城市里的超级市场向城郊的农民承包土地修建临时仓库等等。如果在承包期间,国家对承包的土地实行征用,征用土地的单位同样要支付一定的补偿。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 087号文件规定,应按照“销售不动产—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征收营业税。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土地承包者,一般是指城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承包土地以从事非农业经营,不包括农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承包经营的土地。
八、关于财政资金增值收入和住房公积金投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各个部门的财政性资金逐步增多,如一些部门按照国家的规定所收取的基金,有的是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收取的行政性规费。为了保证财政资金的保值增值,有些采取投资、贷款等措施,取得收入,从而实现财政资金的增值。
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各企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果是委托金融企业贷款,其贷款利息收入应纳的营业税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除此以外,对投资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参股、控股方式投资而取得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住房公积金是我国实行房改以来住房管理中心所收取的公积金。这些公积金主要用于房改事业,但是为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经过政府批准,可以用于投资等营利目的。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住房管理中心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住房公积金暂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以住房公积金进行投资,如果是参股、控股等获取红利等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是用于贷款或者委托金融企业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九、销售邮政物品、电信物品以及通信器材的征税问题。
邮政物品和电信物品是指邮政电信部门在提供邮政电信劳务时需用到的一系列专用和通用的相关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电报纸、电报签收簿、电话号码簿(包括黄页)等。对于这些物品的销售,邮电部门需要另外收费。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对邮电部门销售邮政和电信物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电信器材是指电话、移动电话(手机)、无线寻呼机(俗称BP机)等通信器材。目前经营通信器材的单位很多,既有邮电部门销售的通信器材,也有其他单位和个人经营的通信器材。但是不管用户从什么商店购买的通信器材,如果要接入网络,就必须通过邮电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电信企业(电信局以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
十、返本销售、先租后售、售后包租、购房回租的征税问题
1、返本销售
返本销售,是指房产商许诺按一定期限将购房者的购房款返还给购房者的一种售房方式。我们认为,返本销售是房地产经营的一种促销手段,其返本额应作为费用处理,不能冲减企业的销售收入;对以“返本销售”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并且不得减除“返本”支出。
2、先租后售
先租后售,是指拟购房者与房产商签订协议,承租房产商的房屋并支付租金,在一定期限内,拟购房者按约定价格购买该房产时,原先支付的租金可以抵减房款的一种售房方式。在先租后售的经营方式中也存在拟购房者租后不购的情况。我们认为,在先租后售方式中,同时存在租赁行为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租金收入应接“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售房收入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由于先租后售中的租赁和销售不动产为两种不同的经营行为,“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就应该是售房的价款以及价外费用,租金不得抵减售房款。
3、售后包租
所谓售后包租,就是房产商在出售房产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协议,由房产商将已售房产包租并按规定给购房者支付一定租金的售房方式。售后包租具体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由房产商代购房者出租,租金归购房者所有。另一种方式是不管房产能否租出,房产商均给予购房者一定期限的租金。我们认为,售后包租的购房者取得的租金收入是以房产的使用权归房产商为代价,它不同于返本销售,租金不能视作返本;对房产商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售房款,并且租金不能冲减“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计税依据。以购房者应按“服务业—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购房者所得的租金。
4、购房回租
购房回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的约定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商品房购回。这种情况从表面上看好像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没有销售商品房,但实际上这只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对销售商品房实行的一种促销手段。因为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之间确实发生了商品房的销售行为,房地产也确实取得了销售收入,税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采取“购房回租”形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1、题目:符合征收营业税的三个条件是:1、营业税 ;2、应税行为是 或是被视同有偿的;3、应税行为必须发生在 。答案:税目税率(的行为发生)、有偿的、中国境内
2、题目: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条例规定1、 ;2、 和3、 三部分。答案:1、应税劳务、2、转让无形资产、3、销售不动产
3、题目: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条例规定为: 、事业、军事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和 。答案:行政、个人
4、题目:简述承包、租赁和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应具备条件?
答案要点:
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5、题目: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有何具体规定?
答案要点:
1、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3、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4、单位或个人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5、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6、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7、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6、题目: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 。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 、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 。但文件规定的差额征税例外。答案:价外费用、基金、其他各种性质价外收费
7、题目:包工不包料工程应同 一样计算建筑业营业税。答案:包工包料工程
8、题目:服务业中的旅游业(境内旅游),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支付的房费、 、交通、 或 的旅游费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答案:餐费、门票、支付给其他旅游接团企业
9、题目: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将外币折合**民币后计算营业税。原则上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 或当季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折合营业额。答案:当天、季末、基准汇价
10、题目: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纳税人应纳税额大小分别核定为 日、 日、 日或一个月,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 。不能按期纳税的,可按次纳税。答案:五、十、十五、一个季度
11、题目:从2003年1月1日起,营业税的起征点为每月营业额 元(含)。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 元。答案:10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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