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4875|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所得税由谁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4-8-18 10:47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5-26 16:46: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我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在2006年5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并开业,经济性质为:其它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由我和其它4人各出资(现金)100万元共500万元。当地的地税部门认为我们出资人为自然人,所得税归地税管,并给我们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国税部门认为我们虽然出资人为自然人,但是为新办企业,所得税应该归国税管,也给我们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请问我们的所得税到底该交给谁?  

    答:归国税管。

    此问题涉及两个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第00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第103号)

    按照财税【2006】第001号文件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企业可判断为应由国税征管的新办企业: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从介绍的情况看,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是没有问题的。

    国税发【2006】第103号文件是对财税【2006】第001号文件的补充,其中第2条的内容是这样的:
    2、《通知》发布之日起,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的企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包括货币投资和非货币投资,下同)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其投资者中,凡原属于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高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的,该企业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反之,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企业和地方税务局征管的企业投资比例相等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可见,这里我们不能断章取义的认为凡是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就由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句话的表述是基于一个大前提,即本段第一句:“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才将投资者是否为自然人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大前提就不成立,直接适用财税【2006】第001号文件就可以判断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5-26 17:14:23 |只看该作者
    现在都归国税管了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