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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6: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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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进行房屋装修,计入固定资产——房屋(装修)科目,请问,这部分价值在计算房产税时是否也要缴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那么,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处理,即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来源:百丞税务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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