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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解除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流转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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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12-4 21:29: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解除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是否征收流转税?
    本公司在2005年7月与某超市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  中约定:公司将其一处商业用房有偿出租给该超市做商业经营使用,开办购物中心,租赁期从200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 1日止,共计20年。超市需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的15日內向我公司预付租金130万元人民币。超市支付了130万元预付租金之后,因各种原因,双方在2006年12月再次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解除协议》。该协议约定:我公司已收取的预付租金130万元无须退还,原租赁合同解除。我公司财务人员当时在缴纳税金时考虑到因《租赁合同》解除,  出租这项应税行为实际并未发生,故所取得的130万元赔偿收入未缴纳营业税,请问此种做法是否正确?有没有具体的政策依据?
    此外,类似情况还有一种定金,部分购房者开始与我公司签订认购书,承诺购买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并缴纳部分定金。后购房者未履行购房承诺,故公司根据认购书的约定,对所收定金予以没收。请问此种定金需要缴纳营业税吗?有没有具体的政策依据?
    解答精要: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人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租赁业务或销售不动产业务最终没有发生,说明既没有提供租赁劳务,也没有销售不动产,因此是无需缴纳营业税的。价外费用是基于交易成立而设立的反避税条款。如果交易不成立,向对方收取的违约金、赔偿款等,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不构成价外费用的概念,对此征税没有相应的税目,因此不征营业税。
    此前,有税务人员问我能否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我认为也缺少相应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其他服务业,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服务业务,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由此可见,其他服务均是针对具体的劳务而言,而违约金、赔偿款属于违反经营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属于劳务收入。如果将其作为价外费用,其前提必须是交易成立。因此也不能按照“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
    以上情况同样适用于销售货物的情况,因解除合同而向责任人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款也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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