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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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项目售后返租避免重复纳税的建议一、“售后返租”方式存在的问题
所谓“售后返租”,即是指开发企业将所售商品房出售给投资者,同时与投资者签订承租协议,并以承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这也是商业地产开发中较为盛行的模式。
但是,采用“售后返租”的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如下:
(一)采用“售后返租”的方式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很多法律条文对“售后返租”的问题做了规定,比如: 建设部于2001年发布《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中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这里,能否采用“售后返租”销售的问题关键在于是否是“已竣工商品房”,如果项目以销售期房为主的,则意味着开发商和业主签订售后返租协议本身是一件违法的事情,本身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打官司法院则是判决原价退房,开发商的利益保护就很有限。 因此在销售中依然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二)采用“售后返租”的方式将使开发商的运营返租压力随之加大
由于在商铺后期经营中需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给投资者,开发商必须依靠稳定的经营租金收入和前期的销售收入作补贴,来偿付投资者的返租回报。这对较多开发商的 资金链来说,不得不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如出现意外,会使投资者、经营者、开发商、消费者等几方面利益受损,严重的后果会不堪设想。
(三)采用“售后返租”的方式将使开发商和购房者存在重复纳租赁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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