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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2011年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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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8-27 14:35: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知识点5:经济法主体的界定(转自:财考网)
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组织:立法机关、执法机关、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
个人:本国公民、外国人等。
同一主体,可以因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
知识点6:经济法主体的分类(转自:财考网)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从整体形态上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可作如下分类: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_clip_image-27146.png
点睛: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属于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属于规制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个人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例题:下述主体属于调控主体的有( )。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C.财政部
D.中国工商银行
答案:AC
解析: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属于调控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属于规制主体;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个人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本题中的D.中国工商银行属于企业,属于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知识点7:经济法主体的取得(转自:财考网)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
1.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部分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2.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的规定,因为它们首先必须是通常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资格的取得的基本条件应当是一视同仁的。其资格的取得主要依据民商法
(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表现:
一是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或者称“非单一性”。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主体资格取得依据为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主体资格取得依据为民商法
二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资格取得不同于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三是虽然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资格取得依据为民商法,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如注册资本、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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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表于 2010-8-28 08:57:34 |只看该作者
    不错,不错,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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