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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房地产业税收政策问题二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3-24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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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偶尔看看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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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23 13:10: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除。

      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产存储。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契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转移房屋权属按成交价格的3%-5%征收契税。

      优惠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五、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按销售额的万分之五对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

      上述优惠政策在国民经济处在内需不足的时期,和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相配合发挥了预期的作用,房地产业(包括住宅)已走出内需不足的阴影,发展速度加快。今年以来,国家对房地产业中住宅业的形势进行了分析,总体来说,住宅业呈现了一定程度的过热局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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