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1-10-21 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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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洞百出的国税发(2009)31号文之三(行文类)
热度过后,俺仔细研究了一下国税发(2009)31号,发现不仅仅在行文而且在法理上都是漏洞百出,听俺以另类的方式一一道来,不过现在的这些问题比较复杂,怕大家不理解,俺就一个个的发:
4、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有人问总局:领导,根据《物权法》,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自2007年10月30日起通过施行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同时废止了。即所谓的公建维修基金没有了,取代之的是专项维修资金。是由业主自行上缴到房管所专户,而不是由房开企业代交给物业,怎么会成为企业预提费用的计算基数了?实际中移交给物业的维修金只有向建筑承包单位收的公建维修质保金,不知道您这个2009年出台的31号文所指的公建维修基金是什么呢?
总局说:这个这个这个。。。你说的没有错,但是我们是税法,是可以自己再定义的,本条中的“公建维修基金”是“公建维修费用”的意思,你们要领会精神,反正是应该移交的维修费用,叫基金也好,叫资金也好,叫保修金也好,叫费用也好,都是一个意思了。哎。给你们多提点费用了,就应该领情了,别提这么多的废话了。
再说了我们的31号文从2008年1月1日执行呀,可能各省有遗留的问题存在呀。所以也是合理的。他们会在实务具体操作中给你们做培训讲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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