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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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提成本并税前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允许计入计税成本的预提(应付)费用包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除此之外的建造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
为使读者充分理解上述政策,做好年度纳税申报,对于目前各地在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文过程中关于预提成本扣除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笔者总结如下:
1.《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明确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处理以及如何界定资料“充分”规定: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32条企业,企业2009年度汇算清缴时,可以根据规定预提工程成本。
年度申报预提工程款计入销售成本计算扣除时,应提供正式的出包合同、完工证明、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或交付使用证明、出包工程的项目预算书以及预算调整的相关证明等。
2.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第079号)关于预提(应付)费用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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