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木木625
时间:
2010-8-11 08:33
标题:
关于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
我们是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去年开工了两个工程,这两个工程的施工周期比较长,大概要三四年才能完成,09年我们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算法如下:
收入(全部工程款)-成本(依据成本利润率推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利润总额
所得税=利润总额*25%
今年又听说只要是未完工的工程,以前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都是预缴,在工程完工之后汇算清缴。这究竟是什么意思? 打个比方:如果我们一个跨年度的工程完工时收入-成本-税金后净利润有100万,那么这个工程是不是要依据100万*25%=25万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问题是怎样才能算出以前年度这个工程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因为以前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不是依据单个工程算出来的,不能看出来每个工程以前年度缴纳了多少企业所得税。
请高手多多指教!
作者:
塞外愚翁
时间:
2012-3-26 15: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规定: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以下简称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据此,对于办理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应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对于没有办理外出经营证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二、持有外出经营证的建筑安装企业到达施工地后,应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证,并陆续提供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据以计算应缴纳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施工地税务机关接到上述资料后,经核实无误予以登记,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企业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进行经营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外出经营证交原填发税务机关。
作者:
499734998
时间:
2012-4-6 15:52
你应该把当时工程按完工百分比法交纳企业所得税的,遵循收入成本配比原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