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1-2 1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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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2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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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成立于1998年,当时并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是一家普通的小公司(也就是常见的皮包公司),2008年集团出资将此皮包公司全资收购并增资(但无某公司的账册资料,只有财务报表),期间有交印花税。后来公司以所购买的地,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并全资控股,注册资本为地价(无评估价,也无增值,是以集团公司90%,另外地块所在地的村委会股份公司10%,其后再原价收购村委会股份公司的股份),按土地证上价格,假如为3200万,并以此金额交纳了契税和印花税。同时把这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且把土地的所有者也变为全资子公司名下(同样未评估、也无增值,以土地证价格原价转让)。请问,在这种情形,集团公司与全资子公司要交哪些税?各有什么依据?(税务局要求按一个不知从哪弄出来的评估价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看那金额,晕了。。。。税务局的依据就是因为原来的账册资料不全,认定现在的子公司为账册资料不全的公司,从而相关税种以核定征收,而不是查账征收)。。。。。
[ 本帖最后由 深圳胖子 于 2010-8-4 08:53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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