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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4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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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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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0-8-2 19:4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论坛币不多,发帖挣点,希望大家支持,谢谢啦。

     税前扣除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未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按以下方法处理: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明确,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为此购置并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根据规定,各项费用分摊公式如下: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

    2010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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