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怒 2017-9-14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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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回 税收筹划大显身手 猪八戒护送唐僧西行
上回说到,唐僧和孙悟空在观音寺发现寺院存在偷税问题,便规劝寺院主持主动补税,没想到寺院主持却放火想把唐僧和孙悟空烧死,孙悟空用避火罩护住唐僧,任由和尚放火,寺院被大火烧毁,主持和餐厅副总经理被烧死。为了帮助和尚重建寺院,孙悟空传授武艺给他们,在他们安居乐业以后,唐僧师徒重新踏上西行之路。
话说唐僧师徒来到一个叫高老庄的地方,一路上发现这里的乡镇企业非常发达,沿着一条大路,他们来到了当地一户比较富裕的人家。这家人一心向佛,平时乐善好施。唐僧师徒来这里投宿算找对了人家。
这户人家很热情地招待了唐僧和孙悟空。晚间谈心之时,这户人家总显得心事重重。
唐僧便问:“请问老人家有什么心事?可否讲于在下一听,或许我们可以帮你们解决。”
户主说:“不满高僧,我家的确有一件很让人烦心的事。不过说来话长,高僧听我慢慢讲来吧。”
十几年前,当地不知从哪里冒出来一个英俊的小伙子,人长得一表人才,而且特别有才,对于法律,特别是税法非常精通。他在当地首先创办了一个很小的乡镇企业,利用自己的才干和勤奋,特别是利用税收筹划的方法将自己的企业迅速发展成为当地远近有名的乡镇企业。
他创办乡镇企业的经验中一个非常值得推广的就是税收筹划的方法。这一方法已经被当地政府和税务局广为宣传并多次在报刊杂志上介绍和分析其税收筹划的经验,在他的引导和带领之下,当地有才干的青年纷纷创办乡镇企业,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被周围的郡县称为乡镇企业王国。
他针对中小企业的特点,总结出来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些基本方法。下面是他刊登在当地《税收筹划周刊》的十三篇税收筹划文章的大体内容。
大体说来,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十三种。
第一种方法是利用中小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当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和10万元的临界点附近时,可以考虑运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例1:某小型企业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1000元,根据税法的规定,应纳税额为3100027%=8370元。税后利润为31000-8370=22630元。如果该企业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在2003年12月底预计本企业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1000元,则可以向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这样,该企业200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根据税法的规定,应纳税额为3000018%=5400元。税后利润为30000-5400=24600元。经过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获得了社会效益(向希望工程捐款),而且获得了24600-22630=1970元的税收利益,可谓一举两得。
如果企业规模相对较大,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临界点上,则可以考虑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例2:某小型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左右,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6万元左右。由于该企业主要经营两种相对独立的项目,两种经营项目分离以后不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为了减轻税收负担,企业进行了税收筹划,将企业一分为二,变成两个独立的企业。这样,每个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变为10万元左右,再运用例1中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保证每个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这样,这两个企业就可以适用27%的税率。两个企业的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0000027%2=5.4万元。除去社会效益以外,该企业的投资者仍然可以获得1.2万元的税收利益。
第二种方法是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国务院2000年6月20日发布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中小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在设立之初就尽量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而不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例3:某三位投资者设立一家小型的生产企业,先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2033%=6.6万元,税后利润为20-6.6=13.4万元。假设税后利润的80%分配给投资者,三位投资者所占份额相等。三位投资者所分到的利润为13.480%=10.72万元,每人分得利润3.573万元。每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57202%=0.715万元。每位投资者的净利润为3.573-0.715=2.858万元。
三位投资者经过税收筹划,将该企业改为合伙企业。第二年,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0万元,由于该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将利润的80%分配给投资者,每人分得利润5.333万元。每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335%-6750=16583元,税后利润为53333-16583=36750元。与税收筹划前相比,每位投资者减轻税负36750-28580=8170元。
第三种方法是通过降低累进税率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形式的中小企业来讲,由于所适用的是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税基越高,应纳税额越高,适当降低税基,就可以明显降低应纳税额。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讲,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立企业的方式降低税基,对于合伙企业来讲,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分立企业或者增加合伙人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例4:某个人独资企业进行销售汽车零配件和修理修配业务。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该企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30%-4250=10750元。假设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将销售汽车零配件的业务单独设立一个独资企业,将修理修配业务作为一个独资企业,由于投资者都是一个人,经营业务基本不受影响,假设分立以后两个企业总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仍然是5万元,其中一个企业为2万元,一个企业为3万元。这样,两个企业总共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020%-1250)+(3000020%-1250)=7500元。经过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10750-7500=3250元。
例5:某合伙企业共有2位合伙人,分别占50%的份额,该企业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该企业2003年度应纳所得税为(5000030%-4250)2=21500元。如果该合伙企业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将两位合伙人的配偶也列为合伙人,则该企业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500020%-1250)4=15000元。经过税收筹划,减轻税收负担21500-15000=6500元。
增加合伙人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不能为了减轻税收负担而随意增加无关的人作为合伙人,这样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避税或者偷税,这就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而属于税收违法行为了。
第四种方法是通过招收下岗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为了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就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例6:某有限责任公司为服务型企业,准备招收一批工人,主要从事体力劳动和一些简单的技术劳动,不需要特殊的技能以及特殊的培训。该企业现有职工60人,原计划招收20人,主要为农民工,合同期限为两年。假设该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则该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9.9万元。经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将招工人员增加到26人,以达到30%的标准,而且这些新添工人全部为下岗失业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增加到三年零一个月。这样,该企业就可以享受3年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的优惠待遇。假设该企业每年应税所得额均为30万元,则三年之内该企业一共可以获得税收优惠9.930%3=8.91万元。
企业在招用工人的过程中,是否选择下岗失业人员需要考虑很多因素,税收因素仅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讲,一方面招收高素质人才的成本比较高,另一方面,很多工作岗位并不需要很高的文化素质和其他技能。因此,如果企业的岗位一般人均能胜任,则企业招收下岗失业人员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样,不仅降低了企业的招收成本(一般下岗失业人员的工资比较低),而且给企业带来了税收优惠政策,可谓一举两得。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超过这一期限,企业就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了。
第五种方法是巧用起征点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对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规定了起征点,在起征点以下的销售额和营业额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800元。(3)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同时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同时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2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由于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均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关于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并不仅仅适用于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也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小型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例7:某个体工商户销售水果,每月销售额为5000元左右,假设2004年1至3月份每月销售额分别为5050、5100、5120元。则该个体工商户2004年前3个月应纳增值税(5050+5100+5120)4%=610.8元。如果该个体工商户进行税收筹划,每月最后几天通过减价让利的方式减少销售额或者向希望工程或其他公益事业捐款,假设1至3月份的销售额分别调整为4990、4980、4990元,则该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纳任何增值税,经过税收筹划降低税收负担610.8-(5050+5100+5120-4990-4980-4990)=300.8元,而且该个体工商户也获得了社会效益。
第六种方法是利用分支机构的不同身份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形式:分公司与子公司。两种分支机构在税法上的地位不同,所享受的税收政策也不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分公司具有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不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和总公司的所得相抵扣,而子公司的亏损不能与总公司相抵扣。企业利用这一规定可以针对企业分支机构设立之初是否盈利的特点进行税收筹划。
例8:某中型企业计划设立一个分支机构,预计该分支机构在设立头三年将处于亏损状态,从第四年开始盈利。经过税收筹划,该企业设立了分公司。该分公司头三年分别亏损3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从第四年开始,该企业将该分公司变为独立的子公司。第四年该子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由于该分公司可以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头三年的亏损可以与总公司的所得相抵扣。该分公司前三年为该企业减少所得税(30+20+5)33%=18.15万元。如果该企业开始就设立子公司,则该子公司的亏损不能与母公司的所得相抵扣,虽然,该子公司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来弥补,但是与第一种方式相比,仍然不利,因为第一种方式相当于提前将亏损予以弥补了,企业相当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该企业在第四年就将分公司改为子公司是重要的税收筹划手段,因为,如果不改为子公司,该分公司的5万元所得就要和总公司的所得合并纳税,其适用的税率为33%,而改为子公司以后,该企业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其5万元的应税所得只需要按照27%的税率纳税。
第七种方法是委托代销方式的税收筹划。
中小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经常采用委托代销方式,这种销售方式主要存在两种具体的形式。第一种形式为收取代销费方式,即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定价销售商品,商品销售以后,委托方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并支付受托方代销费,受托方收取代销费以后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外一种形式为视同买断方式,即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委托方将商品按照一定的价格交付给受托方,由受托方按照一个较高的价格销售商品,两个价格之间的差价作为受托方的收入,委托方不再支付手续费。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将商品交付受托方时不需要确认收入,当受托方销售商品以后,委托方和受托方同时确认收入,委托方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后面一种方式不用缴纳营业税,在税收上较为有利。
例9:甲企业委托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如果采用收取代销费的方式进行销售,则每件商品售价100元,代理费为20元,假设乙企业总共代理销售1000件商品,则甲企业总共支付给乙企业代理费100020=20000元。乙企业应当缴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假设两个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甲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00100017%=17000元。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X,则甲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7000-X元。假设甲企业生产成本为Y。在不考虑其他税负的情况下,甲企业的利润为1001000-20000-17000+X-Y=63000+X-Y元。乙企业的利润为20000-1000=19000元。
如果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理销售,则每件商品以76.8元的价格交付,乙企业以100元的价格销售。由于中间不涉及到代理费的问题,因此,乙企业不用缴纳营业税。假设乙企业销售了1000件商品。则甲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6.8100017%=13056元,假设甲企业进项税额为X,则甲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13056-X元。同时,乙企业由于发生了增值,需要缴纳增值税(100-76.8)100017%=3944元。假设甲企业生产成本为Y。在不考虑其他税负的情况下,甲企业的利润为76.81000-13056+X-Y=63744+X-Y元。乙企业利润为(100-76.8)1000-3944=19256元。
经过税收筹划,甲企业增加利润744元,乙企业增加利润256元。两个企业少纳营业税1000元。
第八种方法是通过将投资转化为负债进行税收筹划。
投资者对于企业的投资无法扣除资本使用的成本,而投资者通过借款的方式进行投资则可以扣除借款使用的成本。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大借款的数量来进行税收筹划,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投资转化为负债而进行税收筹划。
例10:张三向自己创办的个人独资企业增加投资10万元,当年,该企业获利1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35%-6750=28250元。假设张三事先进行税收筹划,将自己的10万元资本借给另外一个个体工商户的老板李四,收取5%的年利息,同时,李四借给张三10万元,也同样收取5%的年利息,假设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也是5%,则张三所支付的5000元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由此,张三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5000)35%-6750=26500元。由此可见,税收筹划节约了28250-26500=1750元的个人所得税。
例11:某母公司向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增加投资100万元,全部转化为资本,该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当年,该子公司获利5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5033%=16.5万元。假设经过税收筹划,该母公司将100万元作为借款投入该子公司,年利息为5%,则该子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利息支出1005%=5万元,该子公司只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4533%=14.85万元,由此,减轻企业税收负担16.5-14.85=1.65万元。
第九种方法是计税工资税收筹划。
计算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所允许扣除的工资是计税工资,而非实际支付的工资,由于目前企业的计税工资一般为800元,因此,很多企业所支付的超过800元的工资就无法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通过适当的安排将工资降低到计税工资的水平,而通过其他方式对工人进行补偿,则可以达到很好的税收筹划效果。
例12:某企业工人的平均工资为1200元/月,计税工资为800元/月,该企业共有员工100名,为此,该企业每年多负担企业所得税(1200-800)10033%12=158400元。经过税收筹划,该企业将工人的工资降低为平均800元/月,同时,将企业的部分资产转化为企业对工人的借款,每月支付给工人人均400元利息,该部分利息的支出控制在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范围内,这样,该笔利息支出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每年减轻企业税收负担158400元。
例13:某公司有员工100人,人均工资为2000元/月,该公司的计税工资为800元/人/月。就员工工资一项,该公司每年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800)33%10012=475200元。
为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该公司进行了税收筹划。将员工的平均工资降低到1200元,同时每月从员工福利费中补贴每人100元,每月为员工报销各种票据,包括回家探亲的路费、出外旅游的路费、餐饮费、日常购物的费用等800元,企业将这些费用打入公司的各种费用支出之中,如业务招待费、办公费、行政管理费、差旅费等。这样,对于员工个人来讲,工资实际数额并没有减少,而且降低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同时,企业每月可以增加扣除800100=80000元。该企业每年可以减轻税收负担833%12=31.68万元。
第十种方法是利用国家对中小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国家为了促进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其中有些政策直接针对中小企业,有些政策并非针对中小企业,有些政策是直接的税收政策,有些政策不是直接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充分利用这些有利的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例1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的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在选择信用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过程中就可以优先考虑这些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的机构,因为这些机构会由于享受了税收优惠而适当降低担保条件。虽然这些税收优惠不是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但是中小企业仍然可以从中获得相关的利益。
例15: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4条的规定,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准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特点考虑是否能够满足这里所规定的条件,如果企业本身已经基本具备或者可以具备这里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通过适当税收筹划手段来达到国家规定的条件,从而享受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1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2月1日 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中小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在融资时,采取由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贷款并统一归还的办法。虽然这一政策是对进行转贷业务的企业免征营业税,但是由于这些营业税实际上是由中小企业承担的,因此,这里的税收政策也可以视为是直接针对中小企业的。
第十一种方法是利用不同征收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对中小企业采取的征收方式主要包括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其中,查账征收是最基本的方法,也是国家税务总局所鼓励和提倡的方法,但是由于大量中小企业的建账制度并不完备,无法采取查账征收,因此,大量中小企业实际上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不同的征收方式所导致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在有些情况下,查账征收的税收负担比较重,在有些情况下,核定征收的税收负担比较重。原因在于,查账征收强调的是企业的个别情况,按照税法规定应该纳多少税就纳多少税,而核定征收强调的是通常企业的情况,也就是一般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等等。如果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超过了一般企业,该企业就可以继续保持核定征收的方式;如果该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低于一般企业,该企业就可以转化为查账征收的方式。
例17:某小型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由于账簿并不健全,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征收所得税。根据当地同行业的一般盈利水平,税务机关核定该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销售额的15%,而实际上该企业内部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销售额的20%。假设该企业年销售额为1000万,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该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5%33%=49.5万元,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该企业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0%33%=66万元。选择核定征收方式减轻税收负担16.5万元。
第十二种方法是租赁经营中的税收筹划。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我国采取了租赁经营的方式,租赁经营存在不同的方式,各种不同方式所承担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的规定,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规定进行税收筹划。
例18:赵先生承包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承包合同约定,承包以后,该企业性质不变,赵先生每年向集体上缴承包费10万元,其余利润归赵先生所有。2003年度,该企业获得税前收益2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企业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因此,应当首先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0×33%=66000(元)。税收利润=200000-66000=134000(元)。扣除上缴承包费以后,赵先生获得承包收入=134000-100000=34000(元)。应纳税额=(34000-800×12)×20%-1250=3630(元)。赵先生获得税后利润=34000-3630=30370(元)。
假设赵先生事先进行税收筹划,承包以后,将企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假设经营成果不变,那么,该个体工商户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赵先生获得税前所得=20-10=10(万元)。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应纳税额=100000×35%-6750=28250(元)。赵先生获得税后利润=100000-28250=71750(元)。税收筹划获得利润=71750-30370=41380(元)。税收筹划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
当然,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其获得利润的能力可能会有所差异,比如这里的企业如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获利能力可能会减弱,因为它没有法人资格,但是,如果经营成果不是差别很大的话,比如,如果该个体工商户盈利为18万元,这种税收筹划仍然具有一定的价值。
第十三种方法是通过充分列支企业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发生很多成本和费用,其中很多费用的扣除都具有一定限制,超过限额的费用支付无法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能够运用各种方式充分列支各种费用就是一种很好的税收筹划方法。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以下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由上述规定可见,各种费用支出都具有上限,超过上限的部分不能扣除,但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的广告费当年无法扣除的部分可以递延扣除,因此,税法规定的限制对这些企业的制约作用不是很大。但是对其他费用而言,超过的部分不仅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也不能在以后年度扣除,因此,如果企业能够通过适当筹划而将这些费用予以扣除将给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
例19:某出版企业2002年度出版发行收入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发生广告费30万元,业务宣传费9万元,业务招待费9万元。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该企业所发生的广告费有10万元不能扣除,但可以转为下年扣除,由于该企业每年都将发生广告费,而且一般均超过税法规定的限额,因此,税法的这一规定对该企业没有实际意义。该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有4万元不能扣除,业务招待费有4万元不能扣除。以上费用相加,该企业2002年度有18万元的费用无法扣除。
如果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在2002年度设立一个独立的发行公司,将其出版物以9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发行公司,发行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出版物。同时,出版企业发生广告费15万元,业务宣传费4万元,业务招待费4万元,该发行公司发生广告费15万元,业务宣传费5万元,业务招待费5万元。这样,由于出版企业和发行公司的费用支出均在税法规定的限额以内,因此,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这样,该两个企业整体减轻税收负担18×33%=5.94万元。
如果设立和运营独立的发行公司所增加的费用低于每年5.94万元的话,该税收筹划就是值得企业选择的方式。
叙述完这位年轻人的创业经验以后,老人家继续说:“我家有一位女儿,不仅长得漂亮,而且琴棋书画样样精通。后来,这位远近闻名的企业家便到我家来提亲,我们也觉得二人比较般配,便一口答应了这门亲事。在成亲当日,我这位女婿多喝了几杯,没想到竟然变成一头猪的模样。原来他是一个妖怪,以前只是变作一个英俊的小伙子的形象。我们知道真相以后当然就不愿意把女儿嫁给他了,可是,他却一定要娶我家女儿。他给我们留了一个星期的期限,如果到时候还不把女儿送给他的话,他就要前来抢亲了。明天就是最后一天了,如果明天再不把女儿送去的,明晚他就要来抢亲了。”
唐僧听老人家说完以后,说:“阿弥陀佛,原来是一个小妖怪在这里强抢民女。我那徒儿很有些能耐,他可以帮你降伏那妖怪。”
老人家一听唐僧这么说,连忙跪了下来:“如果高僧真能帮我除了这个妖怪,我们全家愿意天天给高僧烧香磕头。”
唐僧连忙将老人家扶起,说:“老人家快起,这是我们出家人应该做的。这也是你前生的造化以及今生一心向佛的善果。”
第二天晚上,孙悟空变作那家女儿的模样在屋子里等那妖怪前来抢亲。半夜时分,妖怪果然前来抢亲。孙悟空说:“听说夫君在税法方面很有造诣,我今天来考一考你,如果你能答对,我就嫁给你。”
那妖怪一听,傻笑了一下:“娘子无论有什么要求,我都答应你,你出题吧。”
孙悟空说:“你税收筹划搞得挺好,你能讲讲税收筹划、避税和偷税的关系吗?”
妖怪说:“这个好说,正是我老猪的老本行。避税是指纳税义务人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不适当的安排,从而能够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来规避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或较高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或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的合法行为。由于税收筹划在客观上可以降低税收负担,因此,税收筹划又称为‘节税’。偷税是有意采取欺骗手段违反税法来逃避应缴税款,采取的手段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这种行为违背了税收法律主义,违法地减轻了自己的纳税义务,减少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是税法所禁止的行为,对偷税者要追究法律责任。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关系比较复杂。国内有学者认为两者是完全不同的:税收筹划是合法的,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而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来规避或减轻税负,它虽不直接违法,但违背了立法的精神。我认为,避税和税收筹划两者的关系是一种属种关系,即避税包括税收筹划。避税可以分为合法避税和非合法避税两类。合法避税是指符合政府税收立法意图,以合法的方式比较决策,避重就轻,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判断避税是否合法的依据就在于政府是否承认纳税人有权对自己的纳税义务、纳税地点进行选择。合法避税就是税收筹划。非合法避税就是指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避税包括了税收筹划。”
孙悟空说:“夫君回答得挺好,听说税法中还有一项原则叫作实质课税原则,你能讲讲是什么意思吗?”
妖怪心想:“我这娘子还真不简单呢。懂得这么多,只怪我当年没有好好学习税法的基础理论,对于实践知识掌握得还可以,一到这些理论上的东西,我老猪就不行了。”于是支支吾吾地说:“实质课税好像就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征税吧。”
孙悟空笑了:“是这么理解的吗?”
妖怪说:“娘子不要笑话,我老猪当年没有好好学习税法的基础理论,你来讲讲什么是实质课税吧?”
孙悟空说:“实质课税原则是指在税法解释过程中,对于一项税法规范是否应适用于某一特定情况,除考虑该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要结合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来判断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税法所规定的税收要素,以决定是否征税。实质课税原则主要是在经济生活多样化,交易手段复杂化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公平、合理、有效地进行税收征收而提出的一项解释原则。因为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纳税人通常会采取多种手段避免缴纳税款或少缴税款,其中以避税和节税最为常见。例如,就一项经济目的或某一种交易,纳税人往往可以通过进行多种不同的法律架构的安排来完成,而在多数情形下,纳税人为了减轻其税收负担,会选择对其较为有利的法律架构来进行交易或进行其他经济上的安排,这就是所谓的税收筹划,也可以说是合理的节税。但节税与避税有时只是一墙之隔,如在一些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中往往以节税之名掩盖避税之实,这就要求在进行税法解释时,应深入分析特定交易或安排的经济实质,如果征税对象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泥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征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解释税法。实质课税原则有利于弥补僵化地理解税收法定原则所造成的缺失,从而可以防止对税法的固定的、形式上的理解而给量能课税造成的损害,以利于税法公平的实现。实质课税原则作为一项税法应用的基本原则,可以适用,但为了不对税收法定原则造成损害,其适用具有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应用实质课税原则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把实质课税原则上升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无论法律对于具体问题的适用是否规定了实质课税方法都可以适用;另一种是把实质课税作为税收法定原则的例外原则,只有当法律对于具体问题规定了实质课税方法的时候才可以适用这一原则,否则就不能适用这一原则。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国适用的是哪一种方法,因此,在学界和税收执法界都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
妖怪一听,说:“没想到娘子也是一位税法专家,看来我们真是珠联璧合的一对啊!”说完便要上前与孙悟空亲热。
孙悟空往旁边一躲,说:“你没有正确回答我的问题,你要再等一周才能娶我。”
妖怪说:“我可等不及了,你就依了我吧。”说完又扑了上来。
孙悟空现出原形,大喝一声:“大胆妖怪,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抢民女,看我老孙今天来收拾你。”
妖怪一看娘子变成了一只毛猴子,也掏出了兵器,厉声问道:“你是哪里的妖怪,胆敢破坏你猪爷爷的好事?”
孙悟空不与他分辨,举棒就打,那妖怪连忙招架。不出一百个回合,那妖怪就被孙悟空擒住,带到唐僧和老人家面前。
唐僧说:“你是哪里来的妖怪,在这里行凶作乱?”
妖怪说:“我本是天上的天彭元帅,因偷漏税款和个人生活问题被玉帝罚到人间,没想到投错了胎,变成猪的模样。后来受观音菩萨的指点,在这里等候唐朝的高僧一起去西天取经,由于久等不来,就在这里创办了一些乡镇企业,没想到越办越红火,成了当地的乡镇企业家。看到这户人家的女儿人长得漂亮,而且很有才华,这才到这户人家提亲。没想到他们嫌我老猪长得丑,不愿意嫁给我。其实我老猪是一个很实在的人。”
孙悟空听他这么说,便说:“原来你就是当年的天彭元帅,你还记不记得当年的齐天大圣?”
妖怪抬头看了孙悟空一眼,说:“我说呢,怎么这么眼熟,原来你就是当年的齐天大圣啊!”
孙悟空说:“不错。你眼前的这位就是唐朝高僧,还不快点拜见师傅?”
妖怪一听,立即跪了下来,说:“拜见师傅!”
唐僧说:“快起来。你叫什么名字?”
妖怪说:“我到人间以后还没有名字呢。”
唐僧说:“你师兄叫孙悟空,你就叫猪悟能吧,我再给你起一个诨号,叫猪八戒,你看如何?”
妖怪说:“一切听从师傅安排,我以后就叫猪八戒。”
猪八戒与孙悟空分别称对方为师兄、师弟,彼此行了礼。
唐僧帮助这户人家解决了一个大难题,他们对唐僧和孙悟空千恩万谢,临行前还摆了一桌丰盛的饭菜给他们送行。
从此,孙悟空和猪八戒二人共同护送着唐僧去西天取经。欲知唐僧师徒三人在西行路上还会遇到什么灾难,请听下回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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