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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
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现将《2010年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地产及建安企业检查提纲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2010年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地方税收
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2010年房地产开发及建筑安装企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根据省地税局和市政府有关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对象
检查主要针对近三年未检查过的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企业。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鉴于该行业实行独立法人及项目公司制,各地应把已进行项目决算的项目公司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7—2009年3个年度的地方税申报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检查中发现2009年末以后期间纳税人有严重违法问题的,应能知主管地税机管及时处理。
三、检查方式
采取纳税人自查自纠与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时间安排
自2010年5月初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0年5月10日至5月26日)。采取在办税服务厅张贴宣传资料、在新闻媒体发布专项检查公告等形式,对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广泛宣传,使纳税人及时掌握这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5月27日至6月9日)。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对地方各税的申报缴纳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申报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
(三)重点检查阶段(6月10日至8月31日)。在纳税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地税机关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自查结束后,市地税局对全市范围内的重点企业进行检查,名单由市局确定。市局确定名单以外的其他企业,由县区局自行安排检查。对不认真自查、不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
(四)总结整改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区地税局在专项检查结束后,对检查结果进行认真归纳,撰写检查总结及行业检查指南,及时上报市局。
五、检查方法
1.房地产行业检查方法
(1)注重外围调查,对开发项目有关情况,开展查前调查。
(2)检查财务会计资料。
(3)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
(4)注意延伸检查。
(5)注意以开发项目为切入点检查,不以检查年度为切入点开展检查。
2.建筑安装行业检查方法
(1)开展查前调查,了解所有施工项目。
(2)通过对照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往来项目,收集工程结算信息,为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线索。
(3)对取得的建材发票列出清单,为检查建材企业提供线索。
(4)对取得的工程交通运输发票列出清单,作为检查交通运输企业是否隐瞒收入、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和假发票的线索。
(5)对甲方以不动产或动产抵工程款情况列出清单,作为检查甲方是否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的线索。
(6)对支付班组承包、工时费承包、转包、分包的个人收入及“栋号长”收入情况列出清单,作为检查相应人员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线索。
(7)需要其他市(地)局协助检查的,通过发函给相关地稽查局。
六、房地产行业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3)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1)收入总额完整性的检查。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3)重点检查项目:
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
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
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3.土地增值税
(1)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3)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4.房产税
(1)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2)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3)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5.印花税
(1)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2)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
重点核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自土地出转让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土地出转让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自合同签订时间的次月)起及时、足额缴纳了开发建设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1)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
(2)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行业内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3)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6)重点检查企业的大额发票,是否存在个人以发票充抵收入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
8.其他地方税收的申报缴纳情况。
七、建筑安装业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
(3)重点检查项目。
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是否行纳税申报。
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
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
(3)重点检查项目:
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
3.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企业相同。
4.其他各税
5.其他涉税问题
八、建筑安装发票的整治
在开展房地产业和建筑安装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同时,必须要把对建安发票的整治纳入其中,通过对恶意套购、真票假开等涉票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保证本项工作的有效进行。
九、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对此次专项检查要高度重视,始终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务工作宗旨,通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税收秩序,逐步构建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
为确保这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地税局成立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刘 岩
副组长:李炳德 郭东颖 詹敬民
成 员:各业务科室负责人及直属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稽查局)。
各县、区局要成立相应领导组织,“一把手”负总责。
(三)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专项检查期间,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重视与国土、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部门的沟通配合,掌握企业工程开发进度,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严格纪律、落实责任
检查人员在专项检查活动中,要严格遵守纪律,对所检查的企业做到严格执法,对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对因工作不认真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依照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宽严并济、统一尺度
专项检查要坚持自查自纠从宽、重点检查从严的原则,对未申报或申报税款不实的纳税人依法予以处理。凡在规定时间内自查自纠、主动申报补缴税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免予处罚。凡税务机关通过重点检查发现纳税人未申报税款或申报税款不实的,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同时对构成偷税或其他涉税违法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六)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实施方案,确保检查质量。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6月8日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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