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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雷 陈晓 刘晓伟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某重点税源企业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有大量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借款项目主要有:(一)内部职工一年期的借款利息支出30万元,借款利息为按年息10%(不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次性付清。利息预先在本金中进行了扣除,企业实际收到内部职工借款本金270万元,但按收到本金300万元、利息支出30万元记账;(二)向有业务往来的个体商户借款100万元,利息也按利率10%处理支出10万元,但是此为口头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另外,利息支出没有原始凭据,仅有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和个人领取利息的收据。
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合规才能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分析后认为,该企业的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存在着税收风险,应当及时补充相关证明依据,否则,利息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明确了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应正确把握该项税收政策,高度关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操作,才能用足用活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借款合同需有规范的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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