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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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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0-6-28 22:13:4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财税[2010]57号
    成文日期:2010-06-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 部分钢材;
      2.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 银粉;
      4. 酒精、玉米淀粉;
      5. 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 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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