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擦汗 2017-9-30 09:09 |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
关于契税滞纳金问题
2010-06-03 [来源]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
问题:我公司于2006年3月1日以政府出让方式取得土地,共支付土地出让金500万元,一直未向税务局申报缴纳契款,今年税务局在稽查中查出税款,问地税局是否应该征收契税滞纳金?大地税函【2009】145号文件规定:“对2009年11月1日前通过招标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前,由各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集中办理纳税申报,具体缴税期限由主管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那么我单位应该按照什么时点开始计算缴纳滞纳金?是2009年11月11日,还是2010年2月11日?
答复:按照大地税函【2009】145号文件规定:对2009年11月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申报缴纳相关事宜的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前,由各主管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集中办理纳税申报,具体缴税期限由主管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时间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的,从2009年11月11日起加收滞纳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