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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应关注的问题(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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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6-23 15:33: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对房地产行业的所得税制度体系进行了充分完善。
关注一、适用范围
国税发[2009]3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这里的企业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国税发[2009]31号对其财税处理的影响很大,需要重点学习与把握。我们中税网的客户群中不少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如果涉及房地产业务应当及时关注我网对新31号文的释义和解读。任何一个企业,只要其从事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就要受到国税发[2009]31号的约束。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关注二、开发产品完工条件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沿用我们过去的理解,以上三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以最早的一个为准。不过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依然存在缺陷,就是没有规定土地开发的完工条件。如果有关企业开发土地再行转让,只能比照一般货物销售或者财产转让进行所得税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这意味着我国不少地区对房地产行业硬性规定必须实行核定征收的错误政策必须得到纠正。最近,某地国税机关就电话通知某些企业,如果预计2009年所得发生亏损,必须实行核定征收,而不是查账征收,显然是不符合法理的。

解读国税发(2009)31号文件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问题一.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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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12-5 13:18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0-6-23 17:13:50 |只看该作者
    应该不错来看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1-23 10:06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3#
    发表于 2010-6-28 21:33:19 |只看该作者
    类似在哪看到过,学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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