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土地的300万元契税,在该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