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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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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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商许诺若干年后“收购”原已出售房屋计征营业税问题。对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房屋时许诺若干年后“收购”已出售的房屋即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总局称之为“还本”销售方式,是商品房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这种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扣减所谓“还本”支出。
根据国税函[1999]144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按约定期限又将该商品房购回的,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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