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7-24 0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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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31号发布后,原31号是否还有效一直是大家讨论的话题,因为新31号文中对原31号文中有一些问题没提及,对没提及的,原31号文有的,是否还有效,是大家关心的。国税函[2010]201号文给出了初步的答案。见下文黑体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2010-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既然总局还在依据原31号发布文件,可见它还没失效,只不过与新31号文冲突的地方依据新的,没冲突的还是有效的。
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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