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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网校答疑周刊第二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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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4-30 12:52: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答疑周刊第2期


      本期索引:
        1.【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却可以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ai.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有什么区别】
        3.【税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4.【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
        6.【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
        7.【拍卖与变卖的区别是什么】

         1.【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却可以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ai.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为什么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为却可以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ai.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是属于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注册税务师的税务代理业务范围,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注册税务师不得超越规定的内容从事代理活动。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但注册税务师可以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ai.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是因为根据国家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的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山东省从2003年3月1日起),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都要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措施能够有力地防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专用发票进行虚开、抵扣等方式偷逃税款。
      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对于大量存在的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注册注销频繁。如果一户一机一卡,势必带来大量的资源浪费,再加上人员的培训等,这些对于一个普通的小纳税人来讲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大约是12000元---14000元),而且加大了金税卡及其他项目的管理难度和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1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相关文件的精神,经过资格审查的中介机构可以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Dai.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有什么区别】
        【问题】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有什么区别?
           【解答】简单的说,延期申报,是先预交税款,推迟申报的时间;延期缴纳按期申报,推迟缴纳税款。  
      延期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殊困难,指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延期缴纳: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如果税务机关不予批准的,企业应当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问题】税收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解答】不是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税收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但仅适用于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
      ③税收优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外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4.【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问题】什么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解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所采取的强制扣划其存款或拍卖、变卖其它财产以抵缴税款的措施。
      一般条件及措施:对于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②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封存、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交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扣押时,应开具收据。查封时,应开付清单。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财产价值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或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税务检查中的强制执行权: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转移、隐匿应税的商品时、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法定批准权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
           【问题】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
      【解答】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它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是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因素造成的应征税款不能得到有效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确保税款完整的措施,它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从广义上看,税收保全有三类。
      第一,狭义上的税收保全(一般来说,提及税收保全,仅指该税收保全)税收保全的条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施税收保全措施要同时具备3个条件:
      ①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交纳应纳税款;
      ②在限期内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
      ③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包括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人,以及纳税人所拥有的未设置抵押权的财产。国家机关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
      税收保全的措施及程序:在不能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仅由税务机关采取)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封存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扣押物品时应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开付清单。
      税收保全的处理:
      ①缴纳的: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经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未缴纳的:纳税人在限期期满时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二,税务检查中的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转移的、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各收入的,可以按照法定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三,税款追征中的税收保全。(依照合同法的税收保全)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要注意与合同法所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的构成要件相比较记忆)

       6. 【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
           【问题】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和规定是什么?
        【解答】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则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危害其债权行为的权利。代位权和撤销权共同构成了债权的保全体系。
      针对某些纳税人长期拖欠税款,又不积极行使债权,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况,新《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权力。《税收征管法》第50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一、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税务机关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即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情形。
      ②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可能造成税款流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纳税人不依法按期足额缴纳应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清缴欠税的情形。
      ③纳税人的债权已到期。
      ④纳税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自身的债权。专属于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二)行使代位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税务机关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税务机关在诉讼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欠税人的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三)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税务机关的债权就是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四)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二、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二) 撤销权诉讼管辖
      税务机关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税务机关请求撤销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放弃债权或者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税务机关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
      (三)行使撤销权的费用负担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负担。
      (四)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为限。
      (五) 撤销权行使的时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应当依此处理。
      例如,A公司欠税5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B公司欠A公司货款30万元,已到期,但A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B公司的债权。对A公司的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要求B偿还30万元,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A放弃债权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A放弃债权的行为。
      三、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应注意的事项
      (一)不免责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里有两种情形:一是在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时,纳税人如果有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可用以缴税,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缴税款、滞纳金;二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后,只追缴了部分税款、滞纳金,不足部分,纳税人仍然负有缴纳的义务。
      (二)税务机关清缴纳税人的欠税可以有多种措施,如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只是其中的两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采取相应的清缴措施。一般情况下,应先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能够独立行使的权力,只有在没有财产和资金可供强制执行时,才对纳税人的其他债权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因此可以说,代位权或撤销权是对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补充。

         7.【拍卖与变卖的区别是什么】
            【问题】拍卖与变卖的区别是什么?
            【解答】所谓变卖,一般是指出卖财物,换取现款。与拍卖相比较,两者都是出卖财物的商业行为,但两者在出卖程序、方式、范围等方面存在相当大的差别。这种差别集中体现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拍卖和变卖都可以作为在民事诉讼程序执行阶段中对到期不履行债务的义务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民事执行措施。但拍卖的公开性及竞争性,使拍卖严格区别于变卖。主要有如下几点:
      ①程序不同。拍卖必须先期公告,并通知有关人员到场,变卖则无此规定。
      ②期限不同。拍卖从对物品的公告拍卖的时间,均有明确的期限规定;而变卖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③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不同。拍卖时须对拍卖标的物进行估价,确定底价,然后通过竞价,确定拍卖标的价值;变卖则无此程序。
      ④形式不同。拍卖采取公开的形式,以竞争的方式当场成交,而变卖则可直接交商业部门收购或代为出售。
      ⑤标的范围不同。拍卖的财产既适用于动产又适用于不动产;既适用于一般的财产,也适用于特殊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的变卖和具有特殊价值财产的变卖,大多数国家均对其作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强制拍卖中,拍卖的范围比变卖更广,其地位也比变卖更重要。
      ⑥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执行的范围不同。凡拍卖的物品,在拍卖之前须对其查封、扣押,一方面禁止债务人或所有人随意处分,另一方面也便于实施拍卖。换言之,凡没有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能拍卖。而变卖的范围更广一些,它不公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也包括未经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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