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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238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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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税务机关每年都会选择部分行业、企业对其进行纳税检查,企业有时也会进行自查。在纳税检查和自查后,企业除了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外,还应当及时做出账务调整,从而避免以后年度重复缴税。
问题
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2008年取得营业收入40000000元,当年税前会计利润为500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相应的税款已经缴纳,每年末均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9年9月15日,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情况(该公司无其他会计和纳税调整问题,下列问题企业均未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1)2008年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业务招待费300000元;
(2)2008年末“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余额为100000元,为当年计提但未发放的职工奖金,至检查之日还未发放;
(3)2008年初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年末由于该股票价格上升,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元;
(4)“其他应付款——其他”科目年初无余额,2008年其贷方发生额和余额均为2000000元,经调查为该公司2008年预售A小区住宅(目前未完工)取得的收入,至检查之日仍挂账,未缴纳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该公司位于城区,当地规定土地增值税按1%预缴),也未计算预计毛利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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