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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函[2010]20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5-23 12:32
标题: 国税函[2010]201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

成文日期:2010-05-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5-23 13:09
之前一直存在税企分期,税务局要求竣工就应该结算成本和收入,企业都是交付的时候再确认收入和成本
按照常理都是竣工在前,竣工了才可以交付嘛

税务局居然还有以这条漏洞来征收房地产企业的滞纳金!!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10-5-23 13:10
这条规定应该是很好的把这个问题给解决了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10-5-23 22:17
标题: 回复 3# 的帖子
是入住了,还没决算,结算价也不知道,还是很难,如转成本后转发生成本,是很麻烦的
作者: 凭海林风    时间: 2010-5-23 22:31
一般都是竣工备案之后才交付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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