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所得税几个问题
1 企业是由三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其中有一个是在校大学生,企业把在校大学生的学费通过职工教育经费给报销,想知道对此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对此情况是否要求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
2 职工福利费中有大量购买水产品的支出,还有服装费支出,对此询问过财务人员,私下里说是企业对外的送礼支出,但是拿到台面上就说这是分给企业职工的支出,对此我们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对此支出按着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对此部分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并对得到该所得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观点是按着国税函{2009}3号文件中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对此没有明示,可以税前扣除,但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
3 在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中有服装费支出,发票内容上填写是工作服,问一下财务人员,实际就是企业买一些服装送礼,没有办法下帐,只好这样处理,但是对我们说就是给职工发工作服,对此支出也有两种意见:一个是按着其他所得,要求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另一观点是按着工资薪金所得,要求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请求有识之士指点迷津。
解答:
第一个问题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九)项: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因此上述所得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问题
做询问笔录固定证据,然后行贿支出不得扣除,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个问题
做询问笔录固定证据,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 )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