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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巧妙设立机构增加费用扣除减少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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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1-10-20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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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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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4-30 07:48:3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巧妙设立机构增加费用扣除 减少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同时,又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规定了扣除比例,超过比例部分不得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的广告与招待开支不断加大,如何使得逐年递增的费用全额获得在税前扣除,相信是很多企业头疼的问题,下面我们介绍一个案例希望能拓展您的思路。


    某工业企业2004年度实现产品销售净收入1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广告费3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2%,企业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500万元。


    筹划前:

    业务招待费不得扣除额=50-[10000×3‰+3]=17(万元)

    广告费不得扣除额=300-10000×2%=100(万元)

    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额=80-10000×5‰=3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100+30=147(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47×33%=48.51(万元)

    筹划方案:

    将该企业销售部门分离出去,单独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产品以9000万元销售给该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10000万元对外销售。工业企业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广告费分别为150万元和150万元,业务宣传费分别为40万元和40万元。这样就增加了一道销售收入,因增值税是环环抵扣的,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也不会改变,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将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其扣除限额增加十分显著。

    对于工业企业: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9000×3‰+3=30(万元)=3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9000×2%=180(万元)>15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9000×5‰=45(万元)>40(万元)

    由于工业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小于或等于扣除限额,所以可以全额扣除。

    对于销售公司: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0×3‰+3=33(万元)>2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0000×2%=200(万元)>150(万元)

    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10000×5‰=50(万元)>40(万元)http://www.fdckj.com

    由于销售公司发生的各项费用均小于扣除限额,所以也可以全额扣除。这样企业便不用调增任何应纳税所得额,节省企业所得税48.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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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08-4-30 15:50:15 |只看该作者
    不错的思路哦,房地产公司是否也可借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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