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难过 2016-7-6 1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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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44 天 [LV.5]常住居民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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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
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
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
A 企业实际发生的;
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
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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