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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关于代扣代缴香港顾问公司境内所得税税率的问题?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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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5-18 10:07:3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一下,房产开发期间,请香港某公司做顾问,提供咨询服务,那么为该香港公司在境内所得代扣代缴所得税的税率是多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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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2#
    发表于 2010-5-18 10:16:14 |只看该作者
    税率为10%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1-7-26 13:15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0-5-18 11:21:54 |只看该作者
    请问,是哪个文件规定10%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0-5-18 13:58:2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 的帖子

    請問有文件說明是10%嗎?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12-8 11:59
  • 签到天数: 77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0-6-8 22:12:09 |只看该作者
    按照你企业在境内的所得税税率代扣代缴。。。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6-7-6 15:46
  • 签到天数: 44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0-6-9 14:14:26 |只看该作者
     2、国税发〔1999〕242号对外资企业的规定《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  

      上述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应提供完整、有效的凭证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费用列支。但实际列支的数额,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3、财税〔2009〕29号文的新规定  

      该通知对“手续费及佣金”的新规定,与原规定是不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将名称与内容进行了扩展  

      原规定仅仅指销售佣金,而新规定不仅包括销售佣金,而且还包括生产经营的手续费及佣金。因此,现在的税前扣除项目是“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  

      A 企业实际发生的;  
      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  
      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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