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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 异地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证)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4-27 20:00:3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异地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贯彻“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治税方针,实现对异地建筑业营业税的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128号文件、财税[2006]177号文件、苏地税发[2006]244号文件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建筑业是指已在我局注册的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园区范围以外提供的建筑业应税劳务。
    第二章 项目登记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异地)》(详见附件1)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合同或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已加盖印花税税讫章);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针对同一个建筑业工程项目,纳税人不得重复申请办理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第七条 我局在办理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时,将依企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详见附件2)。
    其中,《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的有效期限自开出之日起,截止至开出之日起顺延180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八条 纳税人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异地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
    第九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异地建筑工程项目变更登记的,应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异地)》,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与外出经营项目变更情况相关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若变更内容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相关,纳税人另需提供:
    (二)《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

    第四章 项目报告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按月向我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和开票情况明细表》的电子文档及纸质资料(见附件3);
    (二)工程所在地已开发票复印件;
    (三)工程所在地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五章 项目清算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在工程所在地办完项目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异地建筑工程项目清算,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异地)》(第二联);
    (二)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建筑工程项目清算表》。
    第十二条 如果纳税人未在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清算的,纳税人应在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并经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及出具工程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清算手续,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异地)》(第二联);
    (二)工程所在地已开发票复印件;
    (三)工程所在地完税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若纳税人在办理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时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另需提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第二联。
    第六章 相关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与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相关处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异地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变更、报告及清算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与《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处罚
    纳税人如未按照规定期限缴销《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者将其丢失,第二税务分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异地)》
    附件2:《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附件3:《异地建筑工程项目开票及纳税情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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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23 20:49
  • 签到天数: 23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
    发表于 2008-4-27 20:54:41 |只看该作者
    主席,这是哪一级税务机关的文件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4-27 10:31
  • 签到天数: 44 天

    [LV.5]常住居民I

    3#
    发表于 2009-10-8 09:19:54 |只看该作者
    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09-10-8 09:28:02 |只看该作者
    规定是规定,在实际中有些并没那么严格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1-11-24 21:54
  • 签到天数: 2 天

    [LV.1]初来乍到

    5#
    发表于 2009-12-30 22:19:58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分享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0-4-17 21:21:03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0-5-17 08:15:24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无私分享。。。。顶顶顶顶顶顶顶顶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4-8-12 09:05
  • 签到天数: 55 天

    [LV.5]常住居民I

    8#
    发表于 2010-7-28 08:32:28 |只看该作者
    学习,外经证可以学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0-9-25 12:13: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0-11-3 22:43:09 |只看该作者
    进来学习学习,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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