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6-10-24 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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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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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办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2006年1月1日以后新办开发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原则
1.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年度,按如下顺序扣除:
(1)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后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优先扣除,其超过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可扣除限额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可扣除限额尚有余额的,再扣除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超过余额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为3年。
2.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年度之后的3个纳税年度,按如下顺序扣除:
(1)当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优先扣除,当年发生的数额超过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可扣除限额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可扣除限额尚有余额的,再扣除按照规定结转过来的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
(二)广告费的扣除原则
1.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年度,按如下顺序扣除:
(1)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间发生的广告费优先扣除,其超过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可扣除限额部分,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结转期为3年;
(2)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可扣除限额尚有余额的,再扣除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后发生的广告费,超过余额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2.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年度之后的3年纳税年度,按如下顺序扣除:
(1)按照规定结转过来的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广告费优先扣除。
(2)按照税收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可扣除限额尚有余额的,再扣除当年发生的广告费,超过余额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3)上述扣除后尚有余额的,再扣除按照规定结转过来的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后发生的广告费。
11.利息。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2)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长国税发[2006]87号
关于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整体原则: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
(二)属于继起式(一个项目开发完工之后现开发另一个项目)开发的,前一个项目完工的次日至下一个项目开工的前一日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对于应计入成本对象的借款费用应按成本对象的工程概算分配计入。
(三)属于多个项目同时开发的,应按各个项目的工程概算分配计入各个项目的开发成本中,然后再按同样的方法分配计入各个项目的成本对象中。
对于同时开发的各个项目中有一个项目先行完工的,则其完工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照上述方法分配计入未完工的各个项目的开发成本中,然后再按同样的方法分配计入各个项目的成本对象中。
(四)属于先后滚动开发的,第二个项目开工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归集到第一个项目的开发成本中,并按工程概算分配计入成本对象。第二个项目开工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按照上述第(三)项规定处理。
12.土地闲置费。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而缴纳的土地闲置费,计入成本对象的施工成本;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在税前扣除。?
13.成本对象报废和毁损损失。成本对象在建造过程中如单项或单位工程发生报废和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成本对象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税收规定扣除。?
14.折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可按税收规定扣除折旧费用;未转作固定资产的,不得扣除折旧费用。
九、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一)开发企业在年度申报纳税时,应对涉及报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税前扣除项目逐笔逐项进行核实。凡未按规定报批或备案以及手续、资料不全的,要及时补办有关手续、资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开发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规定开发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齐,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关于适用减免税政策问题?
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特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十一、关于本通知适用范围和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适用于各种经济性质的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其他内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同时废止。此前没有明确规定且尚未进行处理的税务事项,按本通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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