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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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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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笔者认为该文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大家关注。
一、行业适用范围:
文件明确规定仅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居民纳税人,一般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这意味着内资、外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都要按照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适用范围:
文件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其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要按此文件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这里提醒大家要关注的是,文件仅适用于:“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这种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2、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3、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那么2008年开始必须按《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来预缴。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其他两种方式(即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文件并未明确规定如何进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笔者认为这有待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规范。
三、计算方法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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