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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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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0-04-21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url=http://www.nsr88.com/zqzfdetailfg.php?code=国税函[2010]79号]国税函[2010]79号[/url]),就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若干问题,做出八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1、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通知明确,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此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实质性改变。实施条例对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出于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考量,都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79号文件对提前收取的租金的政策做了改变,规定在租赁期内,租金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依然坚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确定。
2、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
通知明确,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债务重组业务往往有一个过程,到底是按照债务重组股东大会批准的时间,还是按照合同生效时间,过去并不明确。本文件明确了债务重组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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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局外人- 于 2010-4-21 10:5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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