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户从未签到
|
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9]79号)
具体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2.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尤其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包括企业境外融资)、利息的核算及支付情况等;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4.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其他涉及纳税调整的事项、纳税调整金额。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按规定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纳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住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6、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房和危改房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证明文件;2、限价房和危改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对商品住房小区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
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
(六)关于成本对象的所得税管理
成本对象由企业开工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进行成本对象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时,应加盖税务机关备案专用印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应按照已备案确认的成本对象计算计税成本。
四、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1号)
具体内容:
(一)《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称“竣工证明”是指建委联合有关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证书》。
(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已开始投入使用”应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实现为标志,但企业通过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除外。
(三)《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所称“初始产权证明”、第十条所称“初始登记”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完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开具初始产权证明(各地“初始产权证明”文书样式不尽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据此办理房产转移给个人的手续。 |
|